法律分析
由於國家人民法院對執行仲裁裁決案件實行分級管轄,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參照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案件分級管轄的規定執行。其次,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包括仲裁裁決書(原件)、仲裁裁決書送達憑證、仲裁協議或者有仲裁條款的合同,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被執行人在國外的,應當按照其所在國法院的規定提交材料。最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從仲裁裁決或者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計算。仲裁裁決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個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向外國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應當依照該國法律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