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依法納稅角度,增值稅進項與銷項無任何依存關系,只要產生銷售行為,無論是否開具發票,都須繳納增值稅,而進項發票是發生采購行為所取得的合法憑證。
也就是說,只要產生真實的銷售行為,無論是否取得進項發票,都可以開具銷項發票。
2、從交易行為角度,正常的貨物交易行為壹般有進才有銷,“銷而未進”在稅務機關後臺系統會被監控出“進銷比對不符”,且要求企業提供各種可以證明真實交易的證據,如果無法證明該筆銷售行為屬真實交易,那稅務機關有權利認定該筆發票為“虛開發票”。
3、從會計實操角度,我們舉例說明:
例:甲公司(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20年1月購進商品壹批(增值稅稅率13%),數量50件,含稅金額10000元,同期該批商品全部銷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為50件,含稅金額11000元。
《中華人民***和國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五)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