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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有形式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法律主觀:

1、立法目的。 反 不正當競爭 法主要是反對經營者出於競爭的目的,違反市場交易中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攫取他人競爭優勢的行為。因此,它首先保護的是受 不正當競爭行為 損害的善意經營者的利益,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從這個意義上說, 反不正當競爭法 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公平競爭。 反壟斷法則是從維護市場的競爭性出發,目的是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以便使交易對手和消費者在市場上有選擇商品的權利。根據反壟斷法的理論,只有當市場上出現了壟斷或者壟斷趨勢的時候,政府方可幹預市場,幹預的目的是降低市場集中度,調整市場結構。因此,概括地說,反壟斷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自由競爭,目的是保障企業有自由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提高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的社會福利。 2、規制對象。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關註市場上企業間的相互競爭行為,目的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壟斷法關註的則是競爭者之間的協調行為,目的是防止市場上形成排除競爭或者嚴重限制競爭的局面。 因此,壹個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行為,例如競爭者之間商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因為這個行為沒有損害任何競爭者的利益,從而不會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另壹方面,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如假冒商標或假冒專利,這些行為因為不會影響市場競爭結構,不會減少市場上競爭者的數目,反壟斷法也不會把它們視為是違法行為。 當然,反壟斷法中也有壹些關於企業市場行為的規範,特別是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例如禁止這種企業實施搭售行為或者價格歧視行為等。然而,反壟斷法制止這些行為不是出於這些行為不公平或者不正當(當然這些行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當的),而是因為這些行為會加強行為人已經取得的市場支配地位,從而惡化市場上的競爭條件。因此,反壟斷法關於企業市場行為的規則只是針對那些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大企業。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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