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知識產權的定義
1,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性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集體名稱”。
2.三種主要的知識產權是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和商標權也統稱為工業產權。
3.知識產權英文是“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譯為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或知識產權。
二、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1,作品;
2.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3.商標;
4.地理標誌;
5.商業秘密;
6.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7.植物新品種;
8.法律規定的其他物品。"
第三,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
1.具有無形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作品、發明和商譽,它們是無形的,必須存在於壹定的物質載體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物質載體所承載或體現的無形成果。這意味著獲得物質載體並不意味著享有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其次,轉讓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並不意味著同時轉讓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最後,侵犯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並不意味著同時侵犯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
2.特定的排他性。排他性,又稱獨占性,是指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或者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控制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知識產權的排他性與物權的排他性有許多不同之處。
3.時效性。知識產權的暫時性是指大部分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是有限的,壹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到保護。創造性成果將進入公共領域,成為人人可以使用的公共資源;商標註冊也有法定時間效力。權利人期滿不續展登記的,也進入公有領域。
4.地域性。除非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有特別規定,知識產權的效力僅限於國內領土。原因在於,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是壹個國家公共政策的產物,只能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才能存在。其權利的範圍和內容也完全取決於國內法的規定,不同國家對知識產權的取得和保護的規定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壹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在其他國家除了版權不能自動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