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權。其作用客體為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專利權是依法授予發明創造者或單位對發明創造成果獨占、使用、處分的權利。
(二)商標權:其作用客體為商標;商標,是為了幫助人們區別不同的商品而專門有人設計、有意識地置於商品表面或其包裝物上的壹種標記。商標權是指商標使用人依法對所使用的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利。
(三)著作權。其作用客體為作品、計算機軟件等具有獨創性的成果;著作權,也稱版權,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對自己文學、藝術、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專有權。
(四)其他類型。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知識產權的種類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劃分標準,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劃分的根據。廣義的知識產權,可以包括壹切人類智力創造成果即WIPO所劃定的範圍,但給予保護的內容卻由國內法所確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