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的具體支付規則是什麽?
1.現有關於訴訟費承擔的規定僅適用於部分領域,不能理解為敗訴方,錯誤方承擔訴訟費是有法律依據的;
2.是否聘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不是必要行為。法院不會因為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而改變案件的結果,所以聘請律師和提起訴訟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3.我國現行的相關規定並沒有完全統壹對律師的收費標準,當事人和委托律師可以自行協商,因此法院很難界定收費的準確性;
4.敗訴方承擔律師費還可能導致律師之間的惡意競爭,不利於我國當前的法制建設。
綜上所述,在合同糾紛的情況下,債權人行使的是撤銷權。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
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壹條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