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立案費概念
訴訟立案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付的費用。訴訟費用可以分為案件受理費和其它訴訟費用兩類。 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案件不同,征收標準也不相同。二、民事訴訟立案費計算標準
(壹)離婚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行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按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1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過100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 3、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4、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交納; 5、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交納; 6、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7、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交納。 計算方法是按上述標準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之後相加,所得總額即為應收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有爭議標的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六)勞動爭議案件,每件繳納30元至50元。 (七)破產案件,按破產企業財產總額,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其他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除交納案件受理費之外,還應交納的在訴訟中實際支出的各類費用。這些費用主要包括: 1、勘驗、鑒定、公告、翻譯費;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提審、再審的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立案費計算辦法大致如上。但是由於民事訴訟種類繁多,案件性質也都不壹樣。所以簡單的根據計算公式或者常規計算方法不壹定能夠都適用。比如離婚案件,壹般都涉及到財產分割,那就需要根據案例單獨判斷。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鹽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