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SAC和產權中心是兩個部門。產權由SASAC國務院監管,所有過程都受到監控。
擴展數據:
根據2008年6月5438+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國有資產,使國家不再對企業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國有資產的國家轉讓程序
解決
確定轉讓方實體。確定主體的依據是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轉讓標的為企業有形資產的,企業本身為轉讓方;如果轉讓的標的是企業的股權,則企業的出資人即股東為轉讓方。
轉移計劃形成決議。要做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申請主管部門批準轉讓方案形成的決議。
決定或批準
該環節為國資管理部門首次審批資產轉讓,主要是審核企業內部資產轉讓決議。
資產核實和財務審計
清產核資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做到賬、卡、物、現金完整、準確、壹致。按照“誰投資、誰擁有、誰受益”的原則,對國有資本及其權益進行核實界定,必須將國有企業借入資金形成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財務審計由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包括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審計。
必須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轉讓方應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聘請有資質的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範圍包括企業的機器、房產、土地使用權等有形資產和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以及股權。
通告
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由產權交易機構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類或財經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發布,公開披露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
簽合同
轉讓完成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國有資產轉讓合同,並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審批備案
轉讓方應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登記。
產權變更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及相應材料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