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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海曙區流動人口申請公租房要哪些材料

  寧波海曙區流動人口申請公租房要哪些材料

  申請材料:

  現住房情況資料證明

 1、承租公房的(含單位自管房、軍產房和宗教產住房),提供公房租賃合同;如已參加房改還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應提供房改售房審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實際承租私房的,提供所有權證明和租賃協議(證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所有權證。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產房的,提供私房租賃合同和當地房管部門的證明。

 5、房屋征收(拆遷)的,提供征收安置協議和附件(復印件需蓋征收單位公章)。

 6、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上記載的地址和戶籍地址與現住房地址不壹致的,需提供對應地址的房屋情況證明,包括戶口遷出地住房情況證明。

 7、住房轉讓的,應提供房產轉讓合同或契稅證等相關證明。

 8、申請人和家庭成員工作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工作單位在市三區外的,還需提供單位所在地房改辦(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證明。

 9、其他住房情況證明(批地建房或居住集體宿舍證明等)。

  除提供“現住房情況資料證明”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壹)《申請審批表》;

 (二)《單位公***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

 (三)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承諾書;

 (四)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機構代碼證;

 (五)申請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等;

 (六)本區公安機關簽發的現居住地《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或《浙江省居住證》;

 (七)在本區現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的勞動(聘用)合同和申請時在聘的勞動合同及區人力社保局簽署的證明材料;

 (八)女性持當年度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九)簽署本人無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無違法生育記錄,無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材料。

 (十)在海曙區投資或經商者應提供本區工商營業執照和區

 國稅、地稅機關出具的申請人納稅完稅憑證。

 (十壹)《評價標準》所列積分項目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1、職業資格指標應提交中級工、高級工或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技師、高級技師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及區人力社保局簽署的證明材料;

 2、擔任職務指標應提交用人單位的任職書等相應任職文件;

 3、榮譽稱號指標應提交相應的個人榮譽證書;

 4、素質提升指標應提交相應的學歷證明:普通高中、中專和職高學歷需提交證書及區教育局簽署的證明材料;技校學歷需提交證書及區人力社保局簽署的證明材料;1991年後(含1991年)取得的大專以上學歷需提交畢業證書、中國學信網()學歷驗證報告及區人力社保局簽署的證明材料;1991年前取得的大專以上學歷需提交畢業證書及經寧波市人才中心出具的學歷鑒定書,並經區人力社保局審核證明;

 5、技術創新指標應提交個人獲獎證書和專利證書;

 6、社會保險指標應提交區人力社保局出具的申請人參加寧波市規定的社會保險證明。

 7、企業認可指標應提交用人單位頒發的個人年度優秀證書和用人單位認定分值。

 (十二)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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