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人員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參加本市建設:
(壹)在本市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
(二)在由本市投資興辦的境外企業及其駐甬機構工作;
(三)在本市單位駐境外機構工作;
(四)受聘在境外承擔專項工作;
(五)來本市進行技術轉讓、技術承包、項目承包;
(六)以境外註冊公司的名義來本市投資或以本人專利、專有技術和資金在本市的企業投資入股;
(七)在本市自辦、合辦企業。第五條 留學人員來本市投資或興辦企業、從事研究或生產高新科技產品的,可按規定享受先進高科技企業、先進技術型企業、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第六條 留學人員來本市進行科研和從事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的,可優先立項,可向市人事局申請寧波留學回國人員科研擇優資助基金,可通過寧波留學服務中心(寧波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站)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科研擇優資助經費;年齡在35周歲以下學有專長的留學人員,還可向寧波市科委申請寧波市青年科學基金。
用人單位應優先為其提供科研經費和其他必需條件。第七條 留學人員在本市研究開發高新技術產品,按有關規定可在投產獲利當年稅後留利中提取3%-6%的酬金。不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項目,由受益單位根據其受益的程度,給予壹定的報酬。第八條 留學人員為本市引進項目並取得經濟效益的,參照有關規定可從獲利年度起壹年內所獲稅後利潤中提取1%-5%的酬金。第九條 留學人員應邀來本市講學、進行科技交流等短期、不定期服務的,應從優付其酬金。自願短期回國來本市非教育系統工作的留學人員,可提前通過寧波留學服務中心(寧波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站)向國家人事部申請壹次單程或往返國際旅費的資助,其在國內費用(工作津貼、食宿交通費、研究費等)由用人單位負責或雙方協商解決。留學人員無償來本市幫助工作超過六個月的,可攜帶配偶,並可享受在甬旅遊壹周,其夫婦的生活費和旅遊費用由用人單位提供。第十條 留學人員來本市定居工作的,可在全市範圍內選擇戶口落戶地。
短期應聘來本市工作或投資的,寧波留學服務中心(寧波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站)可為其代辦《工作寄住證》,憑《工作寄住證》可享受本市常住戶口的有關待遇。第十壹條 原無公職的留學人員來本市定居工作,由用人單位申請,經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報市人事局批準後辦理錄用手續;無主管部門的,由用人單位報經市人事局批準後錄用。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到本市企事業單位工作,不受編制、增人指標、工資基金、工資總額的限制。接收單位可分別向有關部門專項報批。
留學人員受聘在本市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受指標限制。對在國(境)外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可分別確定中級和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對其中突出的優秀人才可予以破格聘任。第十三條 在國(境)外獲得碩士、博士學位或出國(境)前屬停薪留職的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的,其在國(境)外留學年限或停薪留職期限按連續工齡計算。第十四條 留學人員的工資待遇,按其工作崗位或擔任的職務確定。對在國(境)外取得博士學位或出國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出國(境)學習壹年以上並在國內取得相當於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每月補貼100元;對在國(境)外取得碩士學位或出國前具有中級職稱、出國(境)學習兩年以上並在國內取得相當於地市級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每月補貼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