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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關於侵犯專利糾紛案件解釋(二)》第十八條有哪

1. (1)專利糾紛第壹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註: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義烏、昆山、海澱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 (1)商標民事糾紛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4. 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壹審案件,壹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準,可以確定若幹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壹審案件,已經批準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 5.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28日發出了《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1)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壹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準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壹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3)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壹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壹審壹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壹審壹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準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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