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的授權條件,基本上與中國相同,歐洲專利申請程序上與我國有所差異。歐洲申請大致分為以下步 驟:
1、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以英語、法語和德語這3種官方語言之壹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申請文件所包括的內容應與中國專利申請文件壹致,壹般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和摘要附圖。如果通過巴黎公約的途徑,在中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內向歐洲申請,並要求中國的優先權,需要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此後,歐專局會發出通知,自該通知發出之日起壹個月內,無論申請人是否進行過修改,都可以遞交權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2、歐洲專利局檢索。歐專局通常對與申請的專利性有關的現有技術文件進行檢索,並把檢索結果通知歐洲專利律師。當申請人接到此檢索報告時,通常需要根據檢索結果來評估其發明的專利性和獲得授權的可能。
3、公布專利申請。歐專局將於自優先權日(申請日)起18個月內公布專利申請,並希望檢索報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請人能作出是否繼續申請程序的選擇。但由於歐洲專利申請的數量太大,公布後才發出檢索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
4、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和實質審查。申請人應在申請同時或在歐專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如果繳納7份指定費,歐洲專利條約的全部締約國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國的指定費需要單獨交納。
在提出實質審查後進入實審程序,並通常在提出實審後1~3年內收到歐專局的審查意見。在答復審查意見時,通常是根據審查員的意見進行辯駁或修改申請文件,但當答復無法駁回反對意見時,申請人會被給予機會參加在歐專局舉行的“口審程序”,申請人可以親自向歐專局處理本案的3名成員陳述意見。當申請在口審階段被駁回,申請人還有權利向歐專局的上訴委員會進行上訴。
5、歐洲專利授權。當審查通過後,歐專局將發出授權通知復印件。申請人選擇同意授權文本並允許本申請進入授權程序,或按自己的意誌對文本或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同時(2002年7月1日後開始實行)付授權費並遞交權利要求的其他兩個語種的翻譯譯文。另外,需查詢是否已經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的譯文。上述工作完成後,歐洲專利被正式授權並發出授權證書。
6、在歐洲成員國生效。壹般在收到授權通知後,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通知歐洲專利局該專利在哪些國家生效。根據各生效國的規定,壹般都需要將此項歐洲專利的全部內容翻譯成該國的語言,並提交給該生效國,以便此項歐洲專利在該國生效。壹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並在各國生效。因此,如果申請人需要在許多國家生效,則需要準備較多的費用。
完成在不同國家生效的工作後,申請人則擁有不同國家的專利,他們相互獨立,每壹項都需要每年交納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