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租和腐敗永遠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首先,他們的演員不壹樣。腐敗總是與壹定的權力聯系在壹起。不是每個人都能淪為“腐敗者”。只有手中有權力的人才有腐敗的可能。在權錢交易過程中,電力市場的供給方是官員,需求方是作為尋租者的利益集團,均衡價格是租金價格。尋租者用金錢或物品來交換已經存在於腐敗者手中的權力,或者是為獲利而設定的權力。交換活動後,“錢”與“權”發生易位,尋租者獲得了能給自己帶來更大利益的權力保障,而腐敗者通過交易滿足了自己的欲望。腐敗和尋租行為者構成了權利產品市場的供求雙方。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尋租活動不壹定會造成資源浪費,這是尋租和腐敗的最大區別。尋租活動可以采取合法或非法的形式。合法活動,如企業向政府尋求優惠待遇,利用特殊政策維持其獨家壟斷地位。違法行為就像賄賂。大量的經驗事實告訴我們,如果尋租活動的目的是改變低效的產權結構,促進現有的產權分配方式發生變化,那麽這種變化的結果對社會來說可能是壹種有意義的或理想的結果。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專利保護制度的形成。發明者通過遊說政府等建立專利制度保護。,以獲得專利成果在壹定時期內的壟斷權。這個過程不能視為資源的浪費,而是科技進步必須付出的代價。如果巨額資本投入到創造發明中,每個人都可以復制成果,發明人在壹定時期內享受不到其創造發明帶來的壟斷利潤,發明人失去發展創造的利益激勵,創造發明活動就會被忽視,最終影響科技進步和社會福利的提高。可見,尋租活動並不壹定意味著資源浪費。但是,腐敗就不壹樣了。它不僅褻瀆了公信,損害了社會公平,而且侵蝕了社會資本,浪費了資源,降低了效率。其危害不容忽視。據有關人士估計,在90年代後半期,各種腐敗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消費者福利損失平均每年達到9875~12570億元,占全國GDP總量的13.2%~16.8%。“從某種意義上說,改革可以說是效率和腐敗的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