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莆田本地註冊協會成員的鞋類企業;
申請使用集體商標的企業應有自己的品牌,其產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標、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不得涉嫌不正當競爭;
企業具備設計能力,產品應符合使用集體商標的質量要求。如果有團體標準,就應該執行;
沒有團體標準的,執行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標準;
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納稅,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質量要求;
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誠實守信,遵守法律法規,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聲明使用該集體商標的程序如下:
市鞋業協會內企業自願申報,向名優企業提交申報表和證明材料,名優企業將對申報企業進行調查審核,並公示合格企業名單。
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在簽訂授權協議、領取《集體商標授權委托書》後,即可使用該集體商標,並報市鞋服產業發展和招商引資專項領導小組、市工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局、市鞋協備案。_
使用集體商標的企業享有的權利:
在其產品或包裝上使用該商標;使用莆田鞋集體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和銷售;
優先參加知名公司、協會組織的業務對接、對外參展、技術培訓、貿易洽談、信息交流活動。
使用集體商標的企業的義務:
規範使用集體商標,不得超出許可使用範圍;
維護莆田鞋業集體商標的形象和聲譽,確保產品質量符合相關標準;
接受名牌公司對產品質量和商標使用的定期和不定期抽樣檢查的監督;
配合知名品牌公司開展集中營銷活動、團體標準制定、商標使用管理、侵權調查等工作;
保證集體商標不失控、不被挪用、不丟失,不得將集體商標轉讓、出售或者贈送給他人;
對被授權企業存在問題的,經核實後責令整改,否則視情況予以暫停、停止或撤銷。
此外,在簽訂的《授權協議》中,企業要求生產銷售的莆田鞋業集體商標授權產品,必須納入集體商標“壹物壹碼”追溯體系。
集體商標使用的退出機制
使用集體商標的企業自願退出的,自退出生效之日起兩年,在這兩年內不再受理申報。
使用集體商標的企業,在使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止使用集體商標並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兩年內不再接受申報:
企業因重大違法行為被有關管理部門處罰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核實企業存在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有嚴重違反稅法的行為;
企業產品質量經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監督抽查不合格,並按要求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企業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產品質量事故,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企業在產品銷售和服務方面對消費者舉報壹年核實3次以上且未妥善處理的;
未按照本辦法使用集體商標或者拒絕與知名品牌公司合作開展相關工作的。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