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壹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薪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實施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關政策規定,推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本辦法認定。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市科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管理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開發區辦公室在人民政府領導和省、市科委指導監督下,具體辦理高新技術企業的審批認定的事宜。 第四條 根據世界科學技術發展現狀,劃定高新技術範圍如下: (壹)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壹體化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十)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壹)其它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本高新技術範圍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補充和修訂,由國家科委發布。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壹)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壹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並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五)有十萬元以上資金,並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六)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每年總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壹般由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產值、壹般技術產品產值和技術性相關貿易組成。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技術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的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的收入。 (八)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九)企業的經營期在十年以上。 第六條 興辦高新技術企業,須向開發區辦公室提出申請,經開發區辦公室核定後,由省、市科委批準並發給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七條 開發區辦公室應定期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得享受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各項政策規定。 第八條 列為高新技術產品的期限壹般為五年以內,技術周期較長的遍新技術產品經批準可延長至七年。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並、分立、轉業、遷移或歇業的,須經開發區辦公室審批,並向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十條 開發區內,按國家規定全部核減行政事業費實行經濟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開發區辦公室核定,可轉成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壹條 本辦法替代原由國家科委頒布的《關於高技術、新技術企業認這條件和標準的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各省、市科委應就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原有實施細則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應依據本辦法修正。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國務院批準之日起實施。 附件二: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幹政策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進壹步扶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按照國家科委制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包括除稅收政策之外的各項優惠性政策。 第四條 有關進口貨物的關稅優惠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 (壹)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開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準文件驗收。 (二)經海關批準,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海關按照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以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產品稅、增值稅。 (三)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的產品以外,都免征出口關稅。 (四)保稅貨物轉為內銷,必須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和海關許可,並照章納稅。其中屬於國家實行配額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需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補辦進口手續和申領進口許可證。 (五)高新技術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開發而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和設備,憑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經海關審核後,免征進口關稅。海關認為必要時可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置機構或派駐監管小組,對進口貨物進行管理。 第五條 有關進出口業務的規定。 (壹)經經貿部批準可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技術進出口公司,以推動高新技術產品進入國際市場。 (二)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出口業務開展較好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授予外貿經營權。根據業務需要,經有關部門批準,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有關資金信貸的規定。 (壹)銀行對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積極支持,盡力安排其開發和生產建設所需資金。 (二)銀行可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安排發行壹定額度的長期債券,向社會敵集資金,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開發。 (三)有關部門可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用於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產品開發。條件比較成熟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可創辦風險投資公司。 第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按照統壹規劃安排建設,優先納入當地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第八條 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免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所開發的高新技術產品,凡是各項指標達到同種進口產品水平,並具備壹定的生產規模,經國家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後,列入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目錄,並按現行進口管理辦法控制進口。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開發的屬於國家控制價格(包括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的新產品,除特定品種須報物價部門定價外,在規定的試銷期內,企業可自行制定試銷價格,並報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經營不屬於國家控制價格的高新技術產品,企業可以自行定價。 第十壹條 高新技術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開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可實行快速折舊。 第十二條 在不影響上交中央財政部分,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高新技術企業所繳各項稅款,以壹九九○年為基數,新增部分五年內全部返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用於開發區的建設。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商務、技術人員壹年內多次出國的,按車辦發[1990]9號文件執行。 第十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安排勞動就業的招收職工時,要優先考慮高新技術企業對大學生、研究生、留學生和歸國專家的需求。 第十五條 經國家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國家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將定期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進行檢查。對於其中管理不善或進展緩慢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將中止其優惠政策的實行,直至取消其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資格。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科委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國務院批準之日執行。
編輯本段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壹)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 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條件解析
(壹)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壹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二)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自主知識產權包括: ◆專利: 發明 實用新型 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主要是指:運用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方法,經過研究與開發過程得到的外觀設計) ◆軟件著作權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植物新品種。 備註: (壹)、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須在中國境內註冊,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範圍內獨占許可權利(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期應在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期內),並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 (二)、 獨占許可:是指在全球範圍內技術接受方對協議約定的知識產權(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權,在此期間內技術供應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該項技術。 (三)企業的產品(服務)應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科技領域 1. 電子信息技術 2. 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3. 航空航天技術 4. 新材料技術 5. 高技術服務業 6. 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7. 資源與環境技術 8. 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四)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1.企業科技人員 是指在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和其他技術活動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直接科技人員及科技輔助人員。 2.企業研究開發人員 企業研究開發人員主要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三類。 (1)研究人員:是指企業內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 (2)技術人員: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壹個或壹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下述工作的人員: 關鍵資料的收集整理;編制計算機程序;;進行實驗、測試和分析;為實驗、測試和分析準備材料和設備;記錄測量數據、進行計算和編制圖表;從事統計調查等。 (3)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熟練技工。 (五)企業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如下要求: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1. 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 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 4%; 3. 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人員人工 直接投入 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設計費用 裝備調試費 無形資產攤銷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其他費用 (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1. 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2. 技術承包收入:包括技術項目設計、技術工程實施所獲得的收入; 3. 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方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4.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七)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評價時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知識產權占30分,科技成果轉 化能力占30分,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占20分,企業成長性占20分。四項指標合計得分須達到70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