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是當事人之間根據合同或者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承擔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法履行義務。
第八十八條合同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地點或者價格不明確,根據合同有關規定不能確定,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通常標準執行。
2.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3.履行地不明確,支付貨幣的,在收到支付款項的壹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價格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價格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類似商品的價格或者類似服務的報酬標準執行。合同中沒有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的,由完成發明創造的壹方享有申請權。合同對科技成果使用權沒有約定的,各方均有使用權。
擴展數據:
《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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