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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秘密的三種形式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以不正當手段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獲取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者應知上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處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不屬於商業秘密的信息包括哪些?

不能或不應該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是:

1,專利。

商業秘密的要求不為公眾所知,專利授權的前提是公開,只能保護專利公開的技術方案。由於專利(國防專利除外)的所有技術方案都是公開的,專利不可能成為商業秘密,或者說專利和商業秘密是死敵。

2.可以被逆向工程破譯的產品。

產品開發出來之後,就要投放市場,只有投放市場才能盈利。投入市場後,即使保密,如果產品的技術方案可以通過逆向工程破譯,那麽他人通過這種方式獲取商業秘密也不違法。

對於可以通過逆向工程破譯的產品,企業最好通過申請專利來保護。

3.行業內的壹般商業信息或商業技能。

對於行業內壹般的商業信息和業務技能,企業獲取這些信息和技能可能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財力和時間成本,但這些信息和技能也應該是行業內大多數人都知道的,無法保護,所以沒有必要將其作為商業秘密,比如壹些非典型的客戶名單等等。

4.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商業信息。

從商業秘密的定義來說,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內容,所以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案件是否涉及商業秘密。不公開質證的案件包括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當然,任何壹方都不必向法院申請依職權決定不公開質證。商業秘密是企業的產權,關系到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所謂竊取商業秘密,包括內部人員竊取、外部人員竊取、內外勾結竊取等手段;所謂利誘取得商業秘密,通常是指行為人向商業秘密持有人提供財物或者其他優惠條件,誘使其向行為人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行為人以威脅、脅迫的手段,使他人在脅迫下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除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比如通過商務談判、合作開發研究、參觀學習等機會,攫取和刺探他人的商業秘密。

2.以不正當手段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獲取商業秘密。

所謂泄露,是指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人或者不特定的他人,使其失去秘密價值;所謂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具體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人,如果再次披露或者使用該秘密,則構成雙重侵權;第三人從侵權人處獲知商業秘密並披露或者使用的,也構成侵權。

3.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合法持有商業秘密的人可以是與權利人有合同關系的對方當事人,也可以是權利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知情人。上述行為人違反合同或單位約定的保密義務,擅自披露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或者為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4.第三人在明知或者應知上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處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這是間接侵權。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業秘密,並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侵犯商業秘密,但仍獲取、使用、披露該秘密,法律將這種行為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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