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錯責任原則
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比如《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雖然主觀上沒有過錯,但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實行無過錯責任的主要情形有:從事高度危險活動並造成損害、汙染環境並造成損害、飼養動物並造成不合格產品損害。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沒有得到補償,發生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理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結果。《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是什麽?
1,行政責任
對於專利侵權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處以罰款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專利侵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
2.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停止侵權。它是指專利侵權人應當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
(2)賠償損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專利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侵權人遭受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3)消除影響。當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對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權人應當以適當方式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以消除對專利產品的不利影響。
3.刑事責任
按照專利法和刑法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