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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什麽是固定合法住所?租金算嗎?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編號114)

《成都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4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2月6日起施行。

葛紅林市長

2005年1月11日

成都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外來人員管理,保障外來人員合法權益,推進人口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範圍內《成都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

外地來本市五區的人員,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可以自願申領居住證;不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外地人員來本市五區的,按外來人員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目錄)

居住證的內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簽發日期、簽發機關、有效期、證件號碼等基本信息。

第四條(有效期)

居住證有效期為1年、2年、3年。

第五條(居住證的功能)

居住證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壹)作為本市戶籍證明的持有人;

(2)用於辦理或查詢與教育、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防疫等相關的個人事務和信息。;

(三)記錄持證人的基本情況、居住地變更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行政部門)

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委托社區居委會承擔本區域居住證的受理和發放工作。

人事、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信息、科技、房管、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本規定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和發行

第七條(受理機構)

申領居住證的,應當到現居住地社區居委會辦理申領手續。

第八條(申領居住證的材料)

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近期免冠照片(兩張1寸彩色或黑白)、固定合法住所證明、婚育證明外,申請人還應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壹)就業、半年以上綜合保險證明、穩定就業證明或投資、創業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作為引進人才,按照《市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於調整現行戶籍政策意見的通知》的規定,提供學歷、專業技術證書、能力和業績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接受)

申請材料齊全的,社區居委會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證明,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材料交屬地派出所采集其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並要求其補齊材料。

第十條(居住證的發放)

符合申請條件的,市公安局在社區居委會出具受理證明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工作,受理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負責出具;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居住證由成都市公安局制作。

第十壹條(信息登記)

居住證的基本信息由派出所登記。

第12條(生產成本)

《居住證》工本費的收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相關待遇

第十三條(兒童教育)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證有效期內為其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其就讀。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衛生防疫)

隨居住證持有人的16周歲以下兒童,可按規定享受本市計劃免疫等服務。

第十六條(許可證辦理)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邊境通行證和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科學技術的應用)

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實施其科技成果轉化的,可以申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參與科技項目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劃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並按規定申報科技獎勵;凡在本市申請專利並獲得授權的,均可按規定申請專利資助資金。

第十八條(資格評估、考試和鑒定)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各類職稱統壹考試和相應的註冊。

第十九條(參與評選)

居住證持有人可參加本市勞動模範和“三八紅旗手”評選,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條(轉為永久居留)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壹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變更為本市常住戶口。

本市常住戶口遷移的具體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壹條(其他待遇)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相關管理

第二十二條(信息變更)

《居住證》持有人在申領《居住證》時提供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社區居委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續展)

居住證有效期滿,持有人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社區居委會申請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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