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第二十四條 經審核,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認為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頒發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15日內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辭退專利代理人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該專利代理人;專利代理人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
專利代理機構與專利代理人解除聘用關系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執業證,出具解聘證明,並在出具解聘證明之日起的10日內向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辦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註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內,收回其全部專利代理人執業證並向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辦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註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應當在頒發、變更或者註銷專利代理人執業證之日起的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並上報有關材料,同時抄送專利代理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八條 未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人員不得以專利代理人的名義,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專利代理人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應當以所在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義接受委托,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入帳。專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並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