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的保護依照《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進行,所以,對於軟件目前只能享有著作權。
其次,要理清開放源代碼與軟件著作權之間的關系:本來,按照著作權法,作為軟件的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翻譯權等權利,也就是說,他人要想實施以上行為必須取得妳的許可(壹般情況下以付費為代價)。
那麽,實踐中,軟件著作權人在市場上發布軟件(只提供目標程序),購買者掏錢之後就獲得了運行該軟件的許可。
註意,購買者只是獲得了運行該軟件的許可。
他沒有權利自己來發行、出租、傳播該軟件,也不能修改該軟件然後發行等。
這樣做不合著作權法,也不太可能,因為在沒有源代碼的情況下,修改是異常困難的。
很顯然,上面的結局不符合***享精神,還會導致不必要的重復勞動,特別不利於程序員的學習進步。
於是出現了開放源代碼運動。
它要求軟件著作權人在發布軟件的時候必須公布源代碼,同時還要放棄修改權、發行權等權利,也就是說,他人可以自由修改、傳播。
他人獲得這些自由的同時也要遵守壹些限制:必須保留原軟件的署名,必須同樣遵守開放源代碼的要求。
這實際上就是軟件著作權人和公眾之間達成的壹個協議。
協議的主要內容是著作權人放棄壹部分權利,被許可人或得壹些自由但要遵守協議中的限制。
如果被許可人違反協議中的限制,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對其提起訴訟(軟件著作權人只是無償許可公眾行使其部分權利,但仍然是著作權人,所以有權起訴)。
綜上,開放源代碼的前提是擁有著作權。
開放源代碼之後著作權仍然存在。
開放源代碼與否影響的是著作權人和使用軟件的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對於著作權歸屬毫無影響。
所以,妳想解決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不能夠通過公開源代碼來解決。
也就是說,如果按照著作權法,著作權應屬於妳的單位,即使妳提前公開也不影響其擁有著作權。
只要他能拿出證據來證明他應該是著作權人即可。
到時候妳反而可能成了侵權人。
從妳的表述來看,該軟件是妳的作業而不是工作任務,所以著作權不可能屬於單位。
妳只要能證明是妳開發了這個軟件就可以了。
著作權從軟件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不需要申請。
那為什麽有的人向有關部門申請進行登記(自願登記)呢?這就起到壹個初始證明的作用,如果其他沒有登記的人拿不出更有力的證據,就推定登記的人是真正著作權人。
所以,即使單位進行了登記,只要妳強有力的證據,妳仍然是著作權人。
關於證據問題,如果妳感興趣,以後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