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優先推薦市創新型企業申報國家、省創新型(試點)企業。
(二)優先對創新型(試點)企業的研發投入進行補貼。
(三)優先支持創新型(試點)企業牽頭組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並重點支持聯盟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重大技術創新項目。
(四)優先支持創新型(試點)企業申報市級科技項目,重點推薦企業參與國家、省重大科技專項。獲得國家級創新型企業稱號的,市級財政給予壹定獎勵。
(五)優先推薦創新型(試點)企業申報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研發中心和企業重點實驗室。凡被批準為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從市財政科技經費中給予壹定獎勵。
(六)加大對創新型(試點)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支持創新型企業進入多層次資本市場直接融資。
(七)建立創新型(試點)企業聯系制度,市科技局局領導和有關處室加強與創新型企業的對口聯系,實行跟蹤服務,及時了解和幫助解決創新型企業在創新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八)組織創新型企業開展相關培訓。幫助企業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鼓勵企業研發投入的稅收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在企業中推廣應用創新方法;推動企業實施自主品牌戰略、知識產權戰略,塑造知名品牌。
另根據鄂地稅發〔2007〕184號 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增強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湖北的實施意見:對積極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加大對科技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扶持力度
(壹)促進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
1.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2.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4.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5.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對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6.2006年1月1日以後企業新購進的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壹次或分次攤入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允許其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
7.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5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裝置的購置費,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扣除。
8.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9.以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其股權轉讓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二)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稅收政策
10.凡在中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購置當年比前壹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當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後年度的新增所得稅延續抵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11.企業進行中間試驗,其中間試驗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
企業技術改造采取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機器設備,折舊年限可按租賃期限和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折舊年限不短於3年。
12.企業可以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區間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汽車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藥生產企業的機器設備;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證券公司電子設備、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外購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軟件,允許實行加速折舊,但不允許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法,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其他企業某些特殊機器設備,凡是符合財政部行業財務制度規定的,也可以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三)促進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13.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壹定期限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14.對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5.對生產線寬小於0.8μm (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壹、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6.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按財稅[2000]25號文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7.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為3年。
18.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9.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21.對2000年7月1日以後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同時又是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在減稅期間的,按15%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按15%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
22.自2006年1月1日起,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3.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和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