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第六章又細化了上述規定:
第七十四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壹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2000元;壹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50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十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壹次性報酬。
第七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七條 本章關於獎金和報酬的規定,中國其他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從法律的措辭上(“應當”,“可以”)可以看出,相關規定並無強制性,特別是對於非國有企事業單位來說。但是,妳的朋友還是有權索要獎金和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