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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代理的具體權限

代理是民法中的壹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可代理壹切法律行為的,屬於概括代理,又稱壹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二者區別在於代理權限區別。在訴訟程序中對律師進行的委托授權,壹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全權代理即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壹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另外,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在案件進程中,如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時,可單方面解除聘請合同。如因律師過錯,律師事務所應退回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所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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