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四條規定, 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壹百零三條的規定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 以中文提交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寫明國際申請號和要求獲得的專利權類型; (二) 繳納本細則第九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必要時繳納本細則第壹百零三條規定的寬限費; (三) 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文譯文; (四) 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上述內容應當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 的記錄壹致;國際申請中未寫明發明人的,在上述聲明中寫明發明人的姓名; (五) 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譯文,有附圖和摘要附圖的,提交附圖副本和摘要附圖副本,附圖中有文字的,將其替換為對應的中文文字;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國際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圖副本; (六) 在國際階段向國際局已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的,提供變更後的申請人享有申請權的證明材料; (七) 必要時繳納本細則第九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申請附加費。 符合本條第壹款第(壹) 項至第(三) 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申請號,明確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以下簡稱進入日),並通知申請人其國際申請已進入中國國家階段。國際申請已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但不符合本條第壹款第(四) 項至第(七) 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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