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專利申請權屬於該公司。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公司獎勵的權利。
職務發明在技術創新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技術創新有兩個基本要素,人的創造力和資本投入。其中,人的創造力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隨著技術競爭的加劇和研發的深入,研發投入的規模也越來越大,這就需要有組織的研發來完成。因此,職務發明在技術創新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國專利申請和授權中,職務專利的創新水平高於非職務發明,但職務專利數量較少。1985至2002年,在國內專利申請和授權中,職務專利申請中發明專利占22%,非職務專利申請僅占14%,但職務專利申請僅占專利申請總量的1/3,其余均為個人非職務發明。同期,職務發明專利占國外專利申請的95%。這些現象反映出我們需要借鑒國際經驗,完善職務發明所有權政策,提高國家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國際經驗:突出職務發明人的作用
總結壹些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職務發明所有權的政策有以下法律。
——職務發明適用範圍的劃分主要有兩種方式。壹種是根據職務責任的劃分,員工在聘用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中或者受用人單位委托進行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另壹種是根據資源的用途來劃分的。除了雇員同意的正常工作或雇主委托的發明之外,利用雇主的經驗、勞動和設施的發明也屬於職務發明。前壹種劃分方式是以合同規定的責任和任務為依據,界限比較明確。第二種劃分比較寬,如果掌握不好,可能會限制員工靈活創造的空間。
——職務發明專利權分為兩類。壹是采取“雇主優先”的原則,職務發明專利歸雇主所有,職務發明人享有分享知識產權報酬的權利。比如法國專利法規定,員工按照雇傭和委托合同支付工資。第二,采用“發明人優先”的原則。職務發明專利的原創權屬於職務發明人,用人單位享有專利實施權。例如,日本和德國采用這壹原則。日本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專利的原創權屬於發明人,用人單位自動享有非獨占的利用權;雇員將職務發明專利權轉讓給雇主時,發明人有權從雇主處獲得合理報酬。
——平衡用人單位和發明人的利益,突出職務發明人的地位和作用。無論雇主優先還是發明人優先,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專利法都突出發明人在專利申請資格中的地位,明確規定專利申請人必須是發明人或其受讓人(包括法人)。有了這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尊重職務發明人,發明人也要對研究成果的創新負責。比如美國實行雇主優先考慮職務發明的原則,但其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應為發明人,非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必須持有發明人的轉讓申請書。
——規範國有事業單位和政府資助的職務發明人激勵機制。通常,各國專利法規定了職務發明人報酬的基本原則,但沒有規定報酬的具體比例或數額。實際報酬由雇員和雇主之間的合同決定。由於政府財政支出是壹種公共資源,許多國家和地區都通過壹些專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來規定國有事業單位和政府資助事業單位中職務發明人的報酬比例。美國《聯邦技術轉讓法》明確規定了職務發明人在聯邦技術轉讓收入中提成比例的下限。
中國的主要問題是:更重視雇主而不是發明者
與世界相比,我國職務發明所有權政策的主要問題是用人單位重於發明人。
——對職務發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視不夠。我國對職務發明采取用人單位優先的原則,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屬於用人單位。其結果是,壹方面,雇主直接控制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忽視了雇員的權利和作用;另壹方面,由於職務發明人沒有申請權,對成果的創新性不承擔責任。
——職務發明人激勵機制不到位。雖然《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人享有專利收益分配權,但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也提出,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其他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應當依法給予獎勵。但由於缺乏具體的操作辦法,在實施中,企事業單位往往強調職務發明屬於單位,缺乏對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特別是國有企事業單位分配制度存在平均主義,大部分職務發明人難以獲得應有的報酬,員工創新熱情不高。
職務發明的範圍太廣,限制了科研人員靈活創造的空間。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職務發明是指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創造的職務發明。包括自己工作中的發明創造;執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辭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壹年內做出的與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我國對職務發明的定義與德國接近,但德國職務發明專利的原創權屬於發明人,雇主有權實施。在我國,不僅職務發明專利屬於用人單位,而且職務發明的範圍太廣,限制了科技人員的主動性和靈活性。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完善。由於大多數科研機構和高校,以及國家科技計劃沒有建立規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壹方面強調機構利益,忽視發明人利益,抑制了科研人員轉化成果的積極性;另壹方面,由於管理不善,存在發明人通過各種渠道將職務發明轉化為非職務發明,部分公共資源轉化為個人成果的現象。壹些建議:重視職務發明人的作用
建立科技人員自由發揮所長的激勵機制,是職務發明所有權政策的重要目標。由於我國資本市場和技術市場的不成熟,單個專利的後續研發和市場開拓難度較大,產業化程度較低。因此,職務發明的歸屬應以用人單位優先為原則,但應重視職務發明人的作用,加大對發明人的保護和激勵。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不是壹個簡單的收入分配問題,而是應該完善以提升國家創新能力,並在法律和制度上給予必要的保障。
首先是明確職務發明人的專利申請。突出發明人在專利申請權中的作用,增強用人單位尊重職務發明人的意識,提高發明人的創新責任感。
二是適當縮小職務發明的範圍。職務發明的適用範圍主要由職務合同和委托合同確定,給員工留下了更多自由創造的空間。同時,為了保證用人單位的利益,可以允許用人單位優先實施員工的非職務發明專利。
三是規範事業單位發明人薪酬獎勵制度,落實發明人激勵機制。制定專門的補充法規,細化國有和政府資助科研機構職務發明人報酬和收入分配辦法。國有企事業單位要打破平均主義觀念,有效建立職務發明人激勵機制。民營企業主要依靠市場競爭機制來決定職務發明人的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