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外,申請(專利權)人還應視情形提供下述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文件:
(1)個人因更改姓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2) 個人因填寫錯誤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聲明及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企業法人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4) 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5)機關法人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簽發的證明文件。
(6)其他組織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7)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參照以上各項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8)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因更改中文譯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申請(專利權)人的聲明。 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中,應當寫明申請號(或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各種證明文件應當是原件。證明文件是復印件的,應當經過公證或者由出具證明文件的主管部門加蓋公章;在外國形成的證明文件是復印件的,應當經過公證和認證。
審查員應當依據當事人提交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和附具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查。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向辦理變更手續的當事人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符合規定的,應當向有關當事人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通知著錄項目變更前後的情況,應當予以公告的,還應當同時通知準備公告的卷期號。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自專利局發出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