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專利的價值不僅取決於獲得專利的成本,更取決於專利的使用價值,而且在許多情況下,甚至完全取決於其使用價值,而同取得該專利的成本基本上沒有什麽關系,這樣就決定了對於專利的評估方法應當以收益現值法為主,只是在壹些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用重制成本法。收益現值法應用於專利權的評估,計算的根本問題是如何尋找、判斷、選擇和測算專利權評估中的各項技術指標和參數,即專利權的收益額、折現率和獲利期限。專利權的收益額是指直接由專利權帶來的預期收益。對於收益額的測算,通常可以通過直接測算超額收益和通過利潤分成率測算獲得。專利權之所以有價值,關鍵在於它能夠獲得超額收益,如果壹項專利權的應用根本無法產生超額收益,那麽它很可能就不能形成無形資產,或者也就無法采用收益現值法估算價值。超額收益的來源,在於收入的增加和成本的節約,因此,我們可以將專利權分為收入增長型專利和費用節約型專利。
評估人員應當根據不同的類型測算其超額收益。采用利潤分成率測算專利技術收益額,即以專利技術投資產生的總收益為基礎,按壹定的比例(利潤分成率)分成確定專利技術的收益。利潤分成率反映專利技術對整個利潤額的貢獻程度。利潤分成率確定為多少合適,據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對印度等發展中國家引進技術價格的分析,認為利潤分成率在16-27%之間是合理的。我國理論工作者和評估人員同行認為利潤分成率在25-33%之間是合理的。這些基本分析在實際評估業務過程中具有參考價值,但更重要的是對被評估專利技術進行切合實際的分析,確定合理的、準確的利潤分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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