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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 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 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 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因此壹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若符合了這個條件也就是具有了新穎性。

專利法意義上的“出版物”是指記載有技術或設計內容的獨立 存在的有形傳播載體,並且應當表明其發表者或出版者以及公開發表或出版時間。符合上述含義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種印刷的、打 字的紙件,例如專利文獻、科技雜誌、科技書籍、學術論文、專業文獻、教科書、技術手冊、正式公布的會議記錄或者技術報告、報紙、 小冊子、樣本、產品目錄等;還包括采用其他方法制成的各種有形載體,例如縮微膠片、影片、照相底片、磁帶、錄像帶、唱片、磁盤、光 盤等。並且這些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語言或者獲得方式的限制, 也不受年代的限制。使用公開是因使用導致壹項或者多項技術方案的公開,或者 導致該技術方案處於公眾中任何壹個人都可以得知的狀態。即使所使用的產品或者裝置需要經過破壞才能得知其結構和功能,也 仍然屬於使用公開。使用公開不僅包括通過制造、使用、銷售或者進口的方式使公 眾能夠了解其技術內容的情況,而且還包括通過模型演示使公眾能夠了解其技術內容的情況。所講的“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主要指口頭公開等。例如口頭交談、報告、討論會發言、廣播或電視等能使公眾得知技術內容的方式,以及公眾可閱覽的展臺上及櫥窗內放置的情報資料及直 觀資料,如招貼畫、圖紙、照片、模型、樣本、樣品等。從該條款我們還可以得知:如果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 申請日前已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但他人的專利申請在申請日之後並沒有被公布或公告,那麽在他人之後同樣的專利申請 仍具有新穎性。判斷壹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新穎性是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 條即:如果壹項外觀設計具有新穎性,那麽它“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 相同和不相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這 裏所說的合法權利主要是指商標專用權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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