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零九條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壹十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壹百壹十壹條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訴訟,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自願就合同糾紛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按照訴狀辦理,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解釋)139。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裁定駁回起訴。
不予受理的裁定書應當由負責審查立案的法官和書記員簽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應當由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和書記員簽名。
140.當事人在起訴狀中有謾罵、人身攻擊,送達副本可能激化矛盾,不利於案件解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實事求是地修改。如果堅持不換,可以送達起訴狀副本。
141.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法院無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142.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43.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經通知後仍未預繳或者未經人民法院批準申請減、緩、免預繳的,裁定按自動撤回處理。
144.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後,當事人就同壹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七)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145.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並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是,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無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146.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者協議中選定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定的仲裁事項超出仲裁機構權限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受理壹方當事人的起訴。
147.在受理的民事訴訟中,因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無效、不明確,被告之壹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提出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管轄。
148.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壹方當事人應訴的,視為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149,患者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醫療事故結論無意見,僅要求醫療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受理。
150.被告判決不準離婚,進行調解和解,被告判決或者調解維持收養關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七)項規定條件的限制。
151.夫妻壹方失蹤,另壹方訴至人民法院僅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將訴訟文書公告送達失蹤人。
152、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原因,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件受理。
153.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發現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154.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壹百二十條所稱的商業秘密,主要是指當事人不願意公開的生產工藝、配方、貿易環節、購銷渠道等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和信息以及其他工商秘密。
155.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傳喚當事人。通知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到庭。如果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其他地方,應在途中留出必要的時間。
156.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理。
157.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出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
15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以原告為例,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的規定駁回起訴;被告方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可以缺席判決。
159.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第三人撤訴處理。
160.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另壹案件的原告,原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是另壹案件的被告。訴訟將另行進行。
161.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處理的案件,當事人違法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不得撤訴或者依法不予處理。
162.沒有獨立訴訟請求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163.第壹審宣判後,第壹審人民法院發現判決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間提出上訴的,可以提出原判決確有錯誤的意見,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164.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理期限,是指自立案之日起至宣告判決、送達調解書之日止的期間,但宣告、鑒定、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和人民法院之間管轄爭議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165.壹審判決和可以上訴的裁定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裁定的次日起計算。
166.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款第(七)項中的筆誤,是指法律用詞的寫錯、錯算,訴訟費用的漏算以及其他筆誤。
167.訴訟中止的原因排除。恢復訴訟程序時,不需要撤銷原裁定。從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允許雙方當事人繼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無效。
X.簡易程序
168、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的陳述基本壹致,能夠提供可靠的證據,不經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就能夠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即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持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和訴訟標的沒有原則性分歧。
169.被告人在起訴時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70,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延長審理期限。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入普通程序的,可以轉入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171.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審理過程中情況是否發生變化,都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7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知被告人起訴的內容,以口頭或者其他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由審判員獨任,書記員做好記錄,不得自查自記。判決不公開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公開宣判。
173.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必須加蓋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不得以人民法院的印章代替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
174,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發回重審、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7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案卷應當包含以下材料:(1)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筆錄;(2)書面答復或口頭答復;(三)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須有授權委托書;(四)必要的證據;(五)詢問當事人筆錄;(六)庭審筆錄(包括調解書);(七)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八)送達和宣判筆錄;(9)實施;(10)訴訟費收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評估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
第六十八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
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當事人的陳述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案情,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提出書面鑒定結論,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鑒定人進行鑒定的,鑒定人所在單位應當加蓋印章,證明鑒定人的身份。
第七十三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明,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檢查。
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檢查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的參加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四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訴訟法解釋)三。證據
70、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 * *。調查材料應當由調查人員、被調查人和記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71.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出具收據,註明證據名稱、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由審判人員或者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
72.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在法庭上進行辯論和質證。依法應當保密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開庭時出示,需要出示的,可以不公開出示。
7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領取的;
(二)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或者勘驗的;
(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無法認定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74、在訴訟中,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但在接下來的侵權訴訟中,如果被告否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則由被告負責舉證:
(1)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發的專利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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