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務發明與的非職務發明區別: 我國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之外(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3)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4)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壹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上述情況以外作出的發明創造是非職務發明創造。 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不取決於發明創造是在單位內還是單位外做出的;也不取決於是在工作時間內還是在工作時間外做出的這些因素。只要屬於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即使發明創造是在家裏利用業余時間完成的,也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因為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不同,腦力勞動不受特定場所和上下班時間的限制,發明創造思想不會因為下班回到家裏而中斷。所以,不能簡單的以地點和時間作為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二、何謂發明人或設計人? 專利法上所說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是限定在嚴格的範圍之內,並非所有參與範明創造的工作人員都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的人。 這就是說,發明人或設計人指那些提出指對發明或設計思想的並在技術上將該思想具體化的人以及在技術上實現了某種雖也公知,但是並未實現或者具體化的發明或者設計思想的人。對於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員、為該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員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員,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不應該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設計人。 具體地說,這類人員是指僅提供出過發明或設計的想法,但該想法並沒有具體到使本專業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程度;僅下達科研任務的人或者僅提供出科研題目的人以及不負擔具體研究任務的領導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以及其他不做具體研究工作的管理人員;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僅提出過壹些為構成發明創造實質性特點的壹般性建議或者給予泛泛指導的人員;根據研究人員的指示,僅進行了壹些數據處理或者僅進行了壹些試驗的輔助工作人員,如繪制圖紙、制造模型、試驗測定、檢索資料、編制文件等人員;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以及給予資助或者委托的人員等。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1、從上述兩個概念可以得出,對於企業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雖然在人數上沒有限定,但《專利法》及其《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已經從概念上進行了限定。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就壹項職務發明創造而言,由於該發明是由在公司或企業與發明人在承擔本公司或本企業的任務時完成的,因此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而且,該發明創造也不能由個人申請專利。非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利3、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即有專利申請權,同時當申請被批準後,該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又是專利權所有者。王澤坤(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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