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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修改日本專利申請說明和權利要求書

權利要求書的修改

(壹)權利要求項的刪除

此處,因權利要求項刪除所帶來的形式上的修改是被允許的。例如,修改前權利要求3從屬於權利要求1或權利要求2,而權利要求4從屬於權利要求3,如果修改時刪除權利要求3,那麽可以允許將原權利要求4修改為分別從屬於權利要求1和從屬於權利要求2的兩項權利要求。

(二)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縮小

首先,在此所說的保護範圍的縮小,是對發明技術特征進行進壹步限定,而追加新技術特征的修改,雖然也屬於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縮小,在此卻不被允許。例如允許如下的修改:

1.刪除任選其壹的選擇項的壹項或多項,例如:將“選自氟、氯、溴之壹的元素”修改為“選自氟或氯之壹的元素”。

2.從上位概念修改為下位概念。

3.減少多項引用的權利要求中的引用項數。

其次,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縮小,不得改變工業上的應用範圍和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例如,關於“因為設置有照明燈而可以在黑暗環境中操作的鎖”的發明,進行了“將照明燈限定為LED從而能夠降低電池的消耗”的修改,雖然是從上位概念(照明燈)改為下位概念(LED),但因為改變了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從“可以在黑暗條件下操作”變為“降低電池消耗”),因此不屬於此處所說的縮小保護範圍,屬於本階段不被認可的修改。

此外,為了使做出的修改被認可,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所描述的發明,還必須滿足可獨立授權的條件,否則修改後產生新的拒絕授權的理由會導致延遲審查進程,因此不滿足授權條件的修改因其不能授權而被禁止,該申請則可能被直接駁回。

(三)訂正明顯錯誤

貫穿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以及附圖全文,本領域技術人員可確認的明顯錯誤,允許訂正,例如輸入時的明顯筆誤等。

(四)對不清楚的描述進行解釋說明

例如,將容易產生歧義的表述修改為明確唯壹的表述。在答復最後的拒絕理由通知時,只能對審查員提出的不清楚的描述進行修改,而在提出復審請求的同時所作出的修改、以及授權後的訂正中,沒有這樣的限制,可以針對申請人、專利權人認為必要的地方進行修改。

對於答復最後的拒絕理由通知時對修改的上述限制,都是從促進審查進程的目的出發的,並不屬於有關專利性本質的要件。因此,如果違反上述限制的修改也被審查員認可而獲得了授權,之後此違反限制的修改也不能成為專利權無效的理由。

譯文錯誤的訂正

PCT申請中原文文本,與向日本特許廳提交的日文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譯文之間存在差異的,只要是在對應特定的時期所允許的修改,允許修改為與原文相同的譯文,這壹制度對於在提出申請後才發現翻譯為日文時出現錯誤的情況是非常有用的。譯文錯誤的訂正,必須在PCT申請原文文本範圍內,而不同於壹般修改必須在提交的原始申請文件所記載的範圍的規定。換而言之,譯文錯誤修改的依據是PCT國際申請的原文文本而非進入國家階段時最初提交的譯文文本。

此外,很重要的壹點是,譯文錯誤的訂正也必須滿足對通常不同時期進行修改時所受到的限制。因此,即使發現譯文錯誤,也有可能因超出了所處時期允許的修改範圍而不被認可,也就是說,譯文錯誤的訂正,並不是挽救那些翻譯質量較差的PCT國際申請的萬能法寶。因此,筆者希望日文譯文的質量問題能夠引起有意指定進入日本國家階段的外國申請人的足夠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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