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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購買專利過程中降低潛在風險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技術的成熟程度是專利轉讓的前提,所以經常出現將尚不成熟的技術當作成熟的技術、非專利產品當作專利產品進行轉讓。還有的是將尚處於試驗階段的技術成果作為成品進行轉讓,而使受讓方承擔更高的費用繼續進行試制、提高、完善、成型,因此往往得不償失。  還有的轉讓方在轉讓專利技術時,為了獲取更多利益,會隱瞞其技術已轉讓的事實,甚至將已約定不能轉讓的技術拿來再次轉讓,給受讓方造成經濟損失或使受讓方無法實現其預期的經濟利益。  另外還存在的情況是,技術的受讓方將技術非法轉讓給第三方,這樣不僅損害了第三方的經濟利益,而且侵犯了技術轉讓方的利益,構成直接違約,如最近的飛利浦侵權中國企業插座專利的案例。  因此在專利轉讓中,投資企業對專利技術的真實性、可靠性與市場價值的深入了解十分有必要。企業可在簽訂合同前可通過有關部門或技術人員鑒定專利技術的可行性,可通過技術評估對技術成熟度的判斷作參考;要多方面對專利技術的最新權屬進行調查,而不可聽取壹面之詞。最重要的,在技術合同訂立中,要對各種存在的可能結果進行詳細的責任義務說明,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在確定壹項成熟的專利技術後,企業還可以通過選擇獲得專利技術轉讓的方式來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1、技術轉讓。技術轉讓又可分為獨家買斷、獨占許可、普通轉讓等幾種形式。投資企業選擇技術轉讓的合作方式,壹般會基於企業的技術力量、技術本身的難度、技術升級等因素進行考慮。  由於獨家買斷、獨占許可對中小企業的資金壓力大,因此實力較小的企業最好能夠對自已能夠覆蓋的市場範圍進行評估,根據自身實力確定適合己方的轉讓方式。如果選定了普通轉讓,為了規避可能因為多次轉讓造成的競爭局面,企業應該在轉讓合同中對技術轉讓家數和轉讓地域加以限定,以盡可能地降低市場風險。  專利技術壹般都有壹定的再開發潛力。如果技術持有方在技術成交後通過研發使技術升級,進而將升級版的技術(往往不受原轉讓合同所限制)再度轉讓,這會給早先投資的企業帶來嚴重威脅。因此,投資企業應在技術轉讓合同中對此加以限制,比如優先購買權等。  2、技術入股。投資企業選擇技術入股的合作方式,通常是基於項目技術的復雜程度和高技術要求、企業自身消化能力、企業資金、轉讓方的資源優勢等方面因素的綜合考慮。  相對於第壹種方式,技術入股的形式因其風險要小壹些,很受中小型投資企業的青睞。通常情況下,由於技術方的介入,雙方在合作中由於理念的不同,很可能發生摩擦,影響項目的正常進展。因此,在合作之前,應對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進行明確的限定。另外,適合技術入股的專利項目有很多為高新技術,因此企業可以根據國家相關扶持政策申報項目、獲得扶持資金,以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3、銷售分成。銷售額提成是投資企業在取得經濟效益前適量回報(技術入門費)或根本不回報技術持有方的合作方式,是壹種有利於投資企業的合作方式。這種情況下對投資企業而言,市場風險才是項目的最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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