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問到的發明內容和實施例都屬於說明書中的內容。說明書通常需要提供大量的信息,包括現有技術的狀況、發明創造的原理、實現發明創造的各種可行方式等。而這些信息是為了幫助人們理解和實施發明創造而寫入的,而不是為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而寫入的。權利要求書就是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的。具體如下:
1、發明內容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並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2、實施例是申請人認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的舉例說明。
3、權利要求書描述的是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按照其保護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兩種類型。產品權利要求保護的對象包括物質、物品、設備、機器、若幹設備構成的系統等。方法權利要求保護的對象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已知產品的新用途、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當能夠清楚地表明該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是壹種產品,還是壹種方法,不允許采用含糊的表達方式,例如“壹種節能技術”“壹種通訊方案”等。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只能有產品權利要求,不能有方法權利要求。
之所有如此要求,是因為根據《專利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對不同類型的專利權所提供的法律保護是不同的。對不同類型的專利權所提供的法律保護是不同的。對於產品專利權來說,法律提供的保護是禁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對於產品制造方法專利權來說,法律提供的保護是禁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對於其他方法專利權來說,法律提供的保護僅僅是禁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使用其專利方法。如果權利要求的類型不明確,就無法確定應當提供何種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