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設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是為規範和完善建設工程職稱評價機制,引導推動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高質量發展。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1號)
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魯人社規〔2021〕1號)等文件精神,而制定的標準條件。
加快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堅持“破四唯”和“立新標”並舉,推行職稱評審代表作制度,建設工程專業的國家專利、研究課題、科技計劃項目、工程建設工法、技術標準、計價依據、論文著作等均可作為代表作,註重標誌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
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2、具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業績突出,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能夠獨立承擔重要研究課題或主持重大工程項目,在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具有顯著價值的科研成果和社會經濟效益。
3、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4、具有指導高級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在專業技術團隊中發揮關鍵作用,在本行業能起到專業帶頭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