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和地區(市)的農作物品種審定小組負責新品種的審定。
農作物種子公司是種子的主要經營單位,負責良種生產、加工、經銷和調劑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種子工作的領導,貫徹執行種子工作的法律、法規,鼓勵種子科學研究,不斷提高種子工作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品種布局區域化、種子生產專業化、加工機械化、質量標準化,有計劃地組織供種。第二章 種質資源管理和品種選育第六條 全省農作物種質資源的搜集、整理、保存、鑒定、利用,由省農業科學院組織有關科研、教學單位進行。第七條 從國外和省外引進農作物品種和種質資源,必須辦理檢疫手續,向種質資源保存單位進行登記,並有償交付適量的種子供保存和利用。
同國外交流種質資源,以國家頒布的《中國農作物品種對外交換目錄》為限。第八條 新品種來源要選育與引進並重。鼓勵和支持各級農業科研、教學、農技、種子部門和個人選育、引進農作物新品種。第九條 主要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應用技術的研究要列入科研計劃,由農業科研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有計劃地選育出高產、穩產、優質、早熟、抗逆性強的新品種。第三章 品種審定第十條 跨地區的農作物新品種,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屬壹個地區內的品種,由地區(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小組負責審定,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第十壹條 新品種審定前必須由農業行政部門組織區域試驗和生產示範。審定品種時,先要審定品種標準,經審定通過的新品種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發給證書,由同級農業行政部門予以公布,並組織推廣。第十二條 經審定不合格的品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散發、宣傳、報獎和經營推廣。
未經審定而需要擴大試驗和生產示範的品系,報縣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批準,在劃定區域內進行。第四章 種子生產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籌集種子基金,采取國家扶持、種子公司自籌等辦法,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種子生產自有資金標準。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有計劃地發展國營原(良)種場、國營農場和種子生產專業戶,建立種子基地,實行種子專業化生產。種子基地要相對集中,具備良種的生產和技術條件,無植物檢疫對象。基地的種子要經過加工,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種子質量標準。種子公司要與種子生產單位或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簽訂收購合同。第十五條 以繁殖良種為主的農戶,因交售良種確實不能完成合同訂購糧的,經農業行政部門批準,允許交代金。第十六條 生產商品種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有與種子生產任務相適應的技術力量、設施和繁殖制種條件,由種子生產所在縣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核發《種子生產許可證》。生產種子必須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程。第十七條 農作物原種生產實行世代更新制度。原原種由育成單位負責提供、原種采用原原種或提純復壯生產,良種利用原種生產。第十八條 雜交種由種子公司統壹組織親本繁殖和制種,有計劃地組織供種。常規品種實行以縣為單位的縣、鄉(鎮)兩級繁育、供種。縣供原種、新品種,鄉(鎮)擴大繁育推廣。第十九條 種子基地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制種隔離區內有危害制種的行為。第二十條 棉花、油菜等作物品種布局,實行壹個生態區壹個品種。第五章 種子經營第二十壹條 審定合格的新品種,育種單位和個人可與種子生產、經營及其他有關單位實行各種形式的聯營,其收益按《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技術轉讓的規定,實行有償轉讓或利潤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