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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商標如何被恰當地使用才算“合法”?

摘要:商標的合法使用與侵權使用的區分,仍然是這種使用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解的可能性。這種判斷可以從使用人的主觀方面、使用人行為的客觀表現、使用人行為的客觀結果以及使用商標本身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來考慮。那又怎樣?正確使用?抗辯是對善意用戶的救濟措施,不能被惡意用戶隨意濫用。

早在2007年,商標合理使用就壹直是知識產權領域的熱門話題,也成為商標侵權抗辯的首選。商標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案例認為商標的正當使用不構成侵權。2014年5月1日頒布的新《商標法》也提高了對商標合理使用的抗辯,增加了?先用?的辯護。

但都是合理使用嗎?只是?即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需要案例分析。

I .描述性使用

相關法律依據是《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註冊商標所包含的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明該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或者其中包含的地名。

立體標記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品本身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二十六條商標標識的正當使用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構成商標標識正當使用的行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誠信使用;

2.不作為自己商品的商標使用;

3.僅用於說明或描述您自己的商品。

第二,商標的描述性合理使用

商標的描述性使用,是指商標的內容或者含義表達了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內容,或者該商品的成分、性質、用途、功能、特性、質量、重量、數量或者其他特征。

商標的描述性合理使用主要是保護經營者描述自己商品的自由。通常,它們與?第二層意思?,由通用名或圖形和地名組成的顯著性較弱的商標。壹般來說,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等不具有顯著性的標誌,或者只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然後,這種標識經過長期使用,顯著並能區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和出處,可以註冊為商標。這就是所謂的因該利用嗎?第二層意思?該標誌可以註冊為商標。這些常用詞是什麽時候習得的?第二層意思?在註冊為商標時,如果非商標所有人只是對詞匯的壹種含義進行描述性使用,並且這種使用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或混淆,那麽這種使用就是商標的描述性合法使用。

那麽,如果別人得到了以上理由呢?第二層意思?但是,註冊成功的商標,只是善意地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以表明商品的名稱、種類和位置,這種使用不會被判定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並不是所有的描述性用法都可以視為?正確使用?比如上面列舉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中,描述性使用必須符合上述三個要件,才能認定為?正確使用?。據此,法院在下列案件中沒有判定?正確使用?辯護:

七糧液箱

原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是知名白酒品牌?五糧液?全部都是。本案被告為北京銀五寶酒業有限公司..原告稱被告大量生產和銷售。七粒液體?以白酒為名的53度白酒;並且用在它生產的產品上?中原七糧液?威爾呢。七粒液體?作為商品名稱突出使用,從而侵犯了原告的權利?五糧液?商標所有權。

被告抗辯?七粒液體?然後呢。中原七糧液?是商品名稱意義上的描述性使用,不是商標使用,所以屬於合理使用;被告是對的嗎?七粒液體?的使用是善良的,不存在的?名牌旁邊?意圖等。

北京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稱描述性合理使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僅用於描述自己的產品;2)這種使用是善意的,合理的;3)應該以描述性的方式使用,而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本案中,被告主張其產品由七種糧食釀造而成,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而且,即使是為了向消費者介紹、銷售、說明其生產的白酒含有七種糧食,也完全可以通過在配料表上標註或者在廣告宣傳中說明的方式來描述其成分。但是被告的使用行為是突出使用嗎?七粒液體?言語的行為已經超越了意誌?七粒液體?作為商品名稱來描述產品原料的合理類別,所以被告使用了?七粒液體?文字要有限制,描述性使用要在合理公正的範圍內,否則不能以合理使用為由為原告的訴訟請求辯護。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是對的?七粒液體?使用五糧液侵犯了商標專用權,判令被告停止生產銷售?七粒液體?葡萄酒產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三。商標的象征性合理使用

商標的指示性使用是指產品所有人為了清楚地描述自己的產品,必然需要提及他人的註冊商標,否則對自己產品的描述就會模糊不清。為此,註冊商標的使用可以視為合法使用,不構成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商標法》對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案件的判決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的上述三個要件仍是審查判斷的主要依據。

沃爾沃案例

原告沃爾沃商標控股有限公司是註冊商標?沃爾沃?全部都是。被告浙江瑞安昌盛濾清器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敘利亞濾清器,產品標註?對於沃爾沃?底部有小字體的字?替換?;貨物或外包裝盒上沒有明確被告的名稱、制造商、被告客戶的名稱。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屬於註冊商標的合理使用。因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了更大字體的濾鏡?對於沃爾沃?文字,及其用途?對於沃爾沃?那些含義不清,能夠識別商品來源的文字,比如產品生產廠家的名稱,在產品上沒有表示出來,客觀上讓消費者把商品的來源與?沃爾沃?商標註冊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故被告的行為不屬於註冊商標的合理使用,已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摘要

商標合法使用和侵權使用的區分,仍然是這種使用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解的可能性。這種判斷可以從使用人的主觀方面、使用人行為的客觀表現、使用人行為的客觀結果以及使用商標本身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來考慮。那又怎樣?正確使用?抗辯是對善意用戶的救濟措施,不能被惡意用戶隨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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