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有:1。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相關信息明確列為保密事項。2.商業秘密權利人未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確要求對某些信息予以保密。比如在信息的載體上明確標註“機密”二字,對機密信息的載體加鎖,使用密碼等。3.商業秘密持有人建立了保密制度。雖然沒有明確該信息是否保密,但根據其保密制度,該信息屬於保密範圍。4.商業秘密持有人在向他人披露和提供信息時,在相關合同或其他文件中明確要求保密。5.經營者與他人合作開發或者委托他人開發壹項新技術,並在開發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確要求對所開發的技術保密。6.對機要機器、工廠、車間等場所限制訪客或提出保密要求。7.此外,有些信息可以根據其屬性標明為商業秘密,權利人無需采取其他保密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或者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經營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第三人在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第壹款所列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法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其他商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