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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的特征及商業秘密的保密措施

法律分析:(1)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而其他知識產權是公開的,甚至有專利權在相當程度上公開的要求;(2)商業秘密是壹種相對權利。商業秘密的排他性不是絕對的、排他的。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相同內容的商業秘密的,與第壹人具有同等地位。商業秘密的所有人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開發和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或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後開發和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或轉讓該信息。(三)能夠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者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4)商業秘密的保護期限不是法定的,它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他人對秘密的披露。壹項技術秘密可能因為權利人有效的保密措施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持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的保護期。

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有:1。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相關信息明確列為保密事項。2.商業秘密權利人未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確要求對某些信息予以保密。比如在信息的載體上明確標註“機密”二字,對機密信息的載體加鎖,使用密碼等。3.商業秘密持有人建立了保密制度。雖然沒有明確該信息是否保密,但根據其保密制度,該信息屬於保密範圍。4.商業秘密持有人在向他人披露和提供信息時,在相關合同或其他文件中明確要求保密。5.經營者與他人合作開發或者委托他人開發壹項新技術,並在開發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確要求對所開發的技術保密。6.對機要機器、工廠、車間等場所限制訪客或提出保密要求。7.此外,有些信息可以根據其屬性標明為商業秘密,權利人無需采取其他保密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或者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經營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第三人在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第壹款所列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法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其他商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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