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規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在本市依法註冊的企業;在本行業處於領軍地位,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主要產品和服務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導向;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先發展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三大先導產業和電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車、高端裝備、先進材料、時尚消費品六大重點產業。
(二)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管理機制完善,能持續支撐企業技術創新;能創造運用知識產權,積極布局國際專利,構建技術標準體系;建設國際化的開放式創新體系,在前沿科技、重大***性關鍵技術研究等方面開展聯合攻關,開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
(三)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壹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
(四)有較高且持續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創新能力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聚焦國家和市場重大需求領域,在基礎性、通用性、前瞻性技術領域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五)技術創新績效顯著,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品牌;在本行業發揮技術引領和促進作用,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
(六)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兩年內(自申請截止日起前兩年)未存在下列情況: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