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第壹個條件是想要申請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必須是新創造出來的,也就是要具有新穎性。重復的東西是沒有必要授予專利權的,例如壹個玩具本身是藍色的,結果另壹個人創造出了壹模壹樣的玩具,只不過改成了黃色,這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所以在這種外觀設計下也是不可能會獲得專利權的,壹定要發明出了壹個新的玩具,和之前完全不壹樣才可以。這個新穎性是硬性標準之壹,如果不夠新穎的,話是絕對不可能獲得專利權。2.第二個條件是該外觀設計必須是自己創造出來的,不可以抄襲。由於專利權是對於智力成果的保護,所以該智力成果必須是由個人創造出來的。當然如果是企業***同創造的也可以,但是絕對不能是抄襲之前的作品或者是剽竊他人作品,如果遇到這種行為的話,不僅不會授予專利權,可能還會被告侵權。3.第三個條件是壹個實用性的條件。由於外觀設計必須要應用於產品進行生產,所以該設計是必須能夠生產出來的。如果僅僅是空中樓閣,具有新穎性,具有創造性,但是沒有辦法應用的話,是沒有授予專利權的意義的。4.第四個條件是壹個比較附加的條件了。由於外觀設計適用於產品的外部,所以在普通的大眾心中應該是留下美感的,太過於醜陋,或者是顛覆人們認知的設計也沒有辦法被授予專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