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申請被主動撤回。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因情況變化,申請人可以自願撤回專利申請。例如:
(1)發現申請內容不屬於專利保護範圍的;
(二)發現申請文件的撰寫存在嚴重缺陷,可能導致申請未獲批準,或者保護範圍將受到嚴重限制的;
(3)發現申請缺乏可專利性,進行下壹程序沒有意義;
(4)申請人請求申請保密專利,但國務院主管部門不同意的。經過考慮,申請人認為對發明保密更有利。
請求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提交“專利申請撤回聲明”壹式兩份,寫明撤回申請的申請號、發明名稱和申請人,並由所有申請人簽名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代理機構可以代為辦理,但應當附全體申請人同意撤回申請的證明。
專利申請壹經撤回,申請人及其繼承人不得請求恢復。
發明專利申請在公布準備程序前撤回的,撤回後不予公布,但在公布準備程序後撤回的,該申請照常公布。公布的準備程序壹般從申請日起第15個月開始。但有提前公布請求的,從形式審查合格時起進入公布準備程序,有優先權請求的,從優先權日起第15個月起進入公布準備程序。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辦理專利權授權登記手續前提出。辦理登記手續後,專利局立即進入公告準備程序。即使申請人請求撤回專利申請,專利局也會照常公布授權,公布專利說明書。
發明專利申請在公布前撤回,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申請已經登記的,專利局應當對申請文件保密;並按照公布前和公布後的申請文件進行管理,直到文件被銷毀。
2.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和恢復。
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律規定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辦理審批手續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有的是申請人基於時間、精力、經濟等方面的考慮,不願意進入程序,故意不辦手續造成的;有的是申請人不懂法,審批程序延誤造成的錯誤;其他人出於正當理由推遲了最後期限。
在實際操作中,專利局無法區分這些不同的情況,因此應當向任何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規定手續的人發出撤回通知。通知中說明了撤回的原因。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應當自收到視為撤回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正當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壹式兩份,說明拖延期限的正當理由;同時,因正當理由的阻礙,應當辦理的各種手續和應當繳納的費用應當辦理完畢。辦理手續的費用壹般應在上述兩個月內完成。在兩個月內完成確有困難的,應當請求專利局延長期限;請求恢復其權利的人還應支付規定的費用。如申請人因病住院,延誤了實審請求的處理時限,故申請視為撤回。此時,申請人請求恢復申請的,應當提交權利恢復請求壹式兩份,繳納權利恢復費,辦理請求實審手續,繳納請求實審費。
恢復權利的請求需要得到專利局的批準。專利局審批的主要依據是:
(壹)是否在發出視為撤回通知後兩個半月內完成了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請求費及其他應完成的手續和應繳納的費用;
(2)正當理由是否成立,壹般來說,只有申請人沒有過錯或者能夠原諒的理由才被認為是正當理由。
專利局不同意恢復的,將不同意恢復的決定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此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準通知書後15日內向專利局行政復議處提起行政復議。
3.駁回申請,請求復審。
在審查程序中,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按照審查員的要求進行修改或者補正後,專利局認為該申請仍然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局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復審請求應當提交壹式兩份,其中應當寫明復審理由,復審理由應當針對專利局駁回決定中提出的請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