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被授權專利權之後,每壹年都需要繳納年費以維持專利權的有效性。專利法的立法宗旨源於鼓勵創造發明,推動科技進步,而繳納年費與專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持壹致的,都是為了能持續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第壹、專利權受到法律保護,自然需要支付相應費用。
第二、專利每年繳納年費有利於資源的有效利用。壹項專利,如果在專利權人手中閑置,自己不加以應用是不能帶來經濟效益的,並且由於專利法對專利權的保護,別人也不可以加以利用,這就會造成社會的財富極大浪費。
第三、可以節約專利權人的成本。如果隨著科技的發展,該項專利技術已經不再具有先進性,失去了市場價值;或者,專利權人支付年費大於持有專利所帶來的收益,那麽就可以不再繼續繳納年費了。
為了保持專利權的有效,必須每年按時繳納專利年費。對於專利比較多的企業或個人,專利繳費的期限監控非常重要,如果企業沒有精力,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進行代繳,以免因為過期而喪失專利權。另外,專利權人還需要根據市場和專利的價值,適時地對專利進行評估,以確定是否有必要繼續繳納年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1、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2、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