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申請 - 深圳經濟特區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2019修正)

深圳經濟特區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2019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禁止傳授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方法,禁止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條件和服務。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偽劣商品是指:

(壹)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不符合有關保障人體健康、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或者存在危及人體健康、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三)過期、失效或者變質的;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

(五)標明的技術指標與實際不符並且不具有應有的使用價值的。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假冒商品是指:

(壹)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

(二)假冒商品名優標誌、認證或者批準文號、商品產地、他人名稱字號、地址的;

(三)假冒專利標記、專利號或者生產許可證編號的;

(四)未經權利入許可,復制音像、計算機軟件制品的。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是查處假冒、偽劣商品的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查處假冒、偽劣商品。第六條 用戶、消費者、保護用戶和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新聞單位和其他組織、個人有權對假冒、偽劣商品生產者、銷售者、相關者進行社會監督。第二章 生產者的義務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生產者,是指制作、加工商品或者委托他人制作、加工商品,以及對制作、加工商品進行監制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單位)和個人。

生產者應當嚴格遵守商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有關商品質量標準。第八條 生產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生產的商品質量負責,不得強迫、指使或者縱容本單位工作人員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第九條 生產單位的質量檢驗機構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對商品質量檢驗負責,不得為不合格商品簽發合格證。第十條 商品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或者等級,但是仍有壹定使用價值,不存在對人體健康、人身或者財產安全有不合理危險的,應當在該商品或者其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處理品”、“等外品”或者“次品”字樣,方得銷售。第三章 銷售者的義務第十壹條 本條例所稱銷售者,是指銷售商品或者委托他人銷售商品的單位(以下簡稱銷售單位)和個人。

銷售者應當嚴格遵守商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第十二條 銷售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銷售的商品質量負責,不得強迫、指使或者縱容本單位工作人員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第十三條 銷售單位的采購人員不得采購假冒、偽劣商品。第十四條 銷售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發現假冒、偽劣商品的,應當向市場監管或者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舉報。第四章 相關者的義務第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相關者,是指為商品生產、銷售提供條件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相關者為商品生產、銷售提供條件或者服務,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六條 場地或者設備的出租者應當對承租者利用場地、設備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承租者利用場地、設備進行假冒、偽劣商品生產或者銷售的,應當立即向市場監管或者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舉報。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印制和銷售假冒商標標識、假冒名優標誌和假冒認證標誌。

對印制註冊商標標識、名優標誌、認證標誌或者含註冊商標標識、名優標誌、認證標誌的包裝物和銘牌的,承印者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文件,並復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承印者不得承印。

承印者不得將承印的註冊商標標識、名優標誌、認證標誌或者含註冊商標標識、名優標誌、認證標誌的包裝物和銘牌轉讓給非委托人。第十八條 倉儲保管者和運輸者保管、承運商品時,發現假冒偽劣商品的,應當拒絕提供保管或者運輸服務,並向市場監管或者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舉報。第十九條 廣告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查驗有關證明,審查廣告內容,不得以制作、刊播、張貼或者其他方式為假冒、偽劣商品提供廣告服務。

  • 上一篇:如何加快學習效率?
  • 下一篇:土地、戶籍、人才相關改革試點總體方案出臺。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