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Z理論的基本哲理包括以下6條:
1、 所有的工程系統服從相同的發展規則。這壹規則可以用來研究創造發明問題的有效解,也可用來評價與預測如何求解壹個工程系統(包括新產品與新服務系統)的解決方案。
2、 像社會系統壹樣,工程系統可以通過解決沖突(Conflicts)而得到發展。
3、 任何壹個發明或創新的問題都可以表示為需求和不能(或不再能)滿足這些需求的原型系統之間的沖突。所以,“求解發明問題”與“尋找發明問題的解決方案”就意味著在利用折衷與調和不能被采納時對沖突的求解。
4、 為探索沖突問題的解決方案,有必要利用專業工程師尚不知道或不熟悉的物理或其它科學與工程的知識。技術功能和可能實現該功能的物理學、化學、生物學等效應對應的分類知識庫可以成為探索沖突問題解的指針。
5、 存在評價每項發明創造的可靠判據。這些判據是:
(1) 該項發明創造是否是建立在大量專利信息基礎上的?基於偶然發現的少數事例的發明項目不是嚴肅的研究成果。事實證明,壹項重大或重要的發明項目通常是建立在不少於1萬到2萬項專利(或知產權/版權)研究的基礎上。
(2) 發明人或研究者是否考慮過發明問題的級別?大量低水平的發明不如壹項或少量高水平的發明。因為,低水平的發明只能在簡單的情況下運用。
(3) 該項發明是否是從大量高水平的試驗中提煉出來的結論或建議?
6、 在大多數情況下,理論的壽命與機器的發展規律是壹致的。因而,“試湊”法很難產生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系統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