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為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專利合作協定)的簡寫,從名稱上可以看出,專利合作條約是專利領域的壹項國際合作條約。
自采用巴黎公約以來,它被認為是該領域進行國際合作最具有意義的進步標誌。但是,它主要涉及專利申請的提交,檢索及審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術信息的傳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壹個條約。
PCT不對“國際專利授權”:授予專利的任務和責任仍然只能由尋求專利保護的各個國家的專利局或行使其職權的機構掌握。PCT並非與巴黎公約競爭,事實上是其補充。的確,它是在巴黎公約下只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的壹個特殊協議。
擴展資料:
申請目的:
PCT的主要目的在於,簡化以前確立的在幾個國家申請發明專利保護的方法,使其更為有效和經濟,並有益於專利體系的用戶和負有對該體系行使管理職權的專利局。
在引進PCT體系前,在幾個國家保護發明的唯壹方法是向每壹個國家單獨提交申請;這些申請由於每壹個要單獨處理,因此,每壹個國家的申請和審查都要重復。
為達到其應有的目的,PCT提出:
1、建立壹種國際體系,從而使以壹種語言在壹個專利局(受理局)提出的壹件專利申請(國際申請)在申請人在其申請中(指定)的每壹個PCT成員國都有效;
2、可以由壹個專利局,即國際檢索單位對國際申請進行形式審查;
3、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檢索,並出具檢索報告說明相關的現有技術(與過去的發明相關的已出版的專利文獻),在決定該發明是否具有專利性時可以參考該報告;該檢索報告應首先送達申請人,然後公布;
4、提供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初步審查的選擇,供專利局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並為申請人提供壹份包含所要求保護的發明是否滿足專利性國際標準的觀點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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