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必要專利還沒有尚無統壹明確的定義(截至2019年2月)。
中國知識產權報認為,如果技術標準的實施必須以侵害專利權為前提,則即使存在其他可以被納入標準的技術,該專利對相關技術標準而言,就是必要的專利。
標準是指,為在壹定範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壹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準,***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壹種規範性文件。
專利的標準化雖然可以促進創新,增進效率,減少消費者的適應成本,消除國際貿易障礙,但也極大增強了標準化組織參與者在專利許可使用談判中的地位,導致其向標準使用者即專利被許可使用人索要不公平、不合理和歧視性的專利許可使用費。
擴展資料:
FRAND標準必要專利相關制度的政策考量因素:
在華為訴美國交互數字公司案中,為了評估符合FRAND原則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壹審和二審法院主要考慮了以下三個政策因素:總量控制、反專利劫持和反專利許可使用費堆疊。
壹是總量控制,是指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不能超過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者產品利潤壹定的比例。
華為案壹審和二審法院認為,技術、投資、管理和勞動***同創造了產品利潤,專利技術僅僅創造產品利潤的壹個因素,因此專利權人要求的許可使用費無論如何也不能超過使用者產品的總利潤,否則,該許可使用費不能認為符合FRAND原則。
二是反專利劫持(anti-hold up)。專利劫持是指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要求超過專利技術本身價值的能力以及試圖攫取技術標準或者規程本身價值的能力。
在華為訴美國交互數字公司案判決書中,壹審和二審法院都沒有明確使用“反專利劫持”這個概念,但兩審法院都認為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不應當從標準本身中獲得利潤,其貢獻在於創新技術而不是其專利的標準化。
也就是說,兩審法院實際上都認為符合FRAND原則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應當防止專利劫持現象的發生。三是反專利許可使用費堆疊(Anti-Royalty Stacking)。
專利許可使用費堆疊是指許可使用人為壹個標準支付給許多不同的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超額許可使用費的現象。華為壹審和二審法院都認為,壹個標準或者技術規程包含許多標準必要專利,任何壹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都只能獲得其應得的許可使用費。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網-標準必要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