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在中國和香港提交短期專利申請沒有時間限制。但是,如果因為在巴黎公約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地區首先提出申請而打算要求優先權,則必須在提交第壹份申請後12個月內在中國香港提出短期專利申請。如果發明已經公開,則聲稱該公開不會損害發明的新穎性(《專利條例》第109條)。
短期專利-短期專利-相當於中國大陸的實用新型專利
先向中國專利局提交實用新型申請,然後在申請日(申請優先權的截止日期)後12個月內,以中國的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再向香港知識產權署提交短期專利申請。在提交短期專利申請之前,必須向中國專利局提交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新穎性檢索(或檢索)請求,並在獲得檢索報告(檢索報告)後才能提交短期專利申請。
發明人或創造者可分別在中國和香港使用中國實用新型專利和香港短期專利保護其發明或產品。
香港的短期專利申請並不依賴於中國的發明申請或實用新型申請。因此,當壹項發明或創造只需要在香港獲得專利保護時,不必先向中國提出類似的申請,只需向香港知識產權署提交短期專利申請即可。但提交申請前仍需委托中國專利局進行檢索並取得檢索報告。
指定中國的實用新型國際(PCT)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後6個月內,申請人可向香港知識產權署提交短期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