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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舉證責任倒置?謝謝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壹方當事人(壹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壹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壹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壹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壹原則的例外。

舉證責任倒置是大陸法上的壹個概念,英美法上,由於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實行個案決定的方式,而不采用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所以無所謂作業般原則的例外法則壹壹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早在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為了修正法律要件分類說缺陷,德國學者提出了舉證責任的倒置理論。之所以會在這個時候提出舉證倒置學說,原因在於隨著社會現代化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壹些諸如公害、產品責任、醫療事故等新型侵權訴訟案件,這些新型侵權訴訟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如果依然恪守法律要件分類說,就勢必會產生對原告人不公平的現象,實際上否定了對這類侵權訴訟糾紛案件中的受害人的司法救濟權。於是,羅森伯格於20世紀初發明的“法律要件分類說”在新時代、新需求面前產生了適用上的滯礙,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為了克服此弊,學術界提出了對法律要件分類說的修正理論,這個修正理論是所謂舉證責任的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為前提條件,面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在近現代依法律要件分類說為通說,法律要件分類說被稱為配置舉證責任歸屬的基本規範。正是在此意義上,法律要件分類說又成為“規範說”。只有依法律要件分類說不能恰當地落實舉證責任的負擔時,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才有發揮作用的余地和必要。所以,舉證責任倒置在理論邏輯上乃是以舉證責任分配具有壹般性原則為前提的,如果缺少這個壹般性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則無從談起。舉證責任的分配規範從古羅馬法以來,就其方法論而言有3類:1、 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來確定舉證責任的歸屬,規定“原告應負舉證責任,被告不負舉證責任;但是,如果被告提出了積極的抗辯事實,他便成了原告”。2、以案件事實自身的性質為標準來決定舉證責任之歸屬,認為“凡主張積極事實或外界事實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主張消極事實或內界事實的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3、以要件事實的法律效果為標準,認為“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應就權利發生規範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則權利的當事人,應就權利妨害規範、權利受制規範、權利消滅規範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這就是前述“法律要件分類說”,該學說為大陸法系國家壹直流行至今的通說。從歷史上看,舉證責任倒置是以法律要件說為形式背景的,法律要件說為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則為例外。

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現象的案件,絕對不意味著所有的案件事實都“倒置”由相對方當事人承擔,而僅僅意味著某此特殊案件中的部分要件事實倒置給相對方當事人承擔。壹般只有在侵權領域才有所謂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在普通侵權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要得到法院的判決滿足,必須同時主張並證明這樣四個要件事實:1、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2、原告受到損害;3、侵 權行為的原因事實與結果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4、被告在主觀上有過錯,原告對此四個要件事實均負舉證責任。但是如果原告提出的訴訟屬於特殊侵權案件,原告所需要證明的要件事實就可以適當減少,而將壹些本應由原告證明的要件事實倒置給被告承擔。但是,無論該侵權案件如何特殊,立法者不可能規定將所有的要件事實均倒置給被告承擔。按照舉證責任倒置原理所實行的倒置事實,只能是某侵權案件要件事實體系中的部分事實。比如,在建築物責任事故的案件中,按照舉證責任倒置原理所實行的倒置的,僅僅是被告人具有的主觀過錯。原告人無需證明被告人在實施該侵權行為時具有主觀上的過錯,相反,被告人應當證明其主觀上不存在過錯。當然,究竟是多少要件事實實行倒置以及何種要件事實實行倒置,在不同的侵權案件中有不同的表現,這壹般由立法者在立法上予以明確,在特殊情形下由司法者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加以確定。最高法院的《適用民訴法意見》第74條規定:“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僅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據此,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通常包含上述四個要件事實,對這四項要件事實,被告人否認的,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之所以稱“倒置”,原因在於這種對特定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承擔不僅在主體上發生了變化,而且在舉證責任所指向的客體上,也即證明對象上,也發生了性質的變化。所“倒置”的舉證責任客體和“正置”情形下的舉證責任的客體,在事實的自身性質上恰好呈正反對立關系。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的不同之處就在於,被顛倒過來的事實由相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裏的相對方是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規則來確定的。比如,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原則,對某壹個事實主張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但在舉證責任倒置的作用下,該事實主張的反而事實便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在舉證責任倒置的訴訟杠桿的調節下,不僅證明的客體發生了性質上的顛倒,而且在責任主體的位置上也發生空間上的變化。這裏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舉證責任倒置決不僅僅意味著由原告向被告的倒置,它也同時意味著由被告向原告的倒置。事實上,民事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均以壹定標準承擔各自的舉證責任,比如,在壹般侵權案件中,原告要證明侵權責任得以構成的要件事實,被告則要證明諸如不可抗力、合法授權、緊急避險等免責事實。被告所承擔的這些事項的舉證責任,是根據舉證責任的壹般原則分配而來,而非從原告方“倒置”而來。也就是說這種倒置實際上只是形式上的。依舊需符合舉證責任的壹般分配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這些侵權訴訟包括:

(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司法解釋和國內的學理解釋均把這壹規定視為舉證責任的倒置。

適用情形:(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2)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汙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3) 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4) 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舉證責任倒置不適用於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和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7、因***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實行無過錯原則,原告還需就損害事實,行為,因果關系進行舉證。根本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被告就免責條件舉證,是誰主張,誰舉證的結果。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也實行無過錯原則,原告需就損害事實,因果關系,造成傷害的動物由被告飼養或管理予以舉證。同樣不存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被告就免責條件舉證,也同樣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帶來的結果,而不是舉證責任倒置的體現。另外,不光是在民事上,在刑事上也是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的,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需由被告人就自己財產來源的合法性舉證。我國《 工傷保險條例》裏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主要有兩大類:壹是特殊侵權訴訟實行證明責任的倒置,主要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4條,即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壹)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現在應由患者舉證)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勞動爭議案件實行證明責任的倒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6條,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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