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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的壹般原則是什麽?

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41

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的批復》(國函[1992]178號)的規定,財政部對《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部長:金人慶

2006年12月4日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財務管理,規範企業財務行為,保護企業及其關聯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人。金融企業除外。

其他企業參照執行。

第三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確定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

企業財務管理應當按照制定的財務戰略,合理籌集資金,有效運營資產,控制成本費用,規範收益分配和重組清算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企業財務規章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主管財政機關)應加強對企業財務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責包括:

(壹)監督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指導企業按照財務關系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

(二)制定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建立和完善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制度,檢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質量。

(四)實施企業財務評價,監控企業財務運行。

(五)研究制定國有資本收益分配制度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六)參與審批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出資企業的重要改革和改制方案。

(七)根據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服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事業單位,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等企業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企業經理、廠長或者其他實際負責經營管理的領導成員(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本通則和本章程履行內部財務管理職責。

第六條企業應當依法納稅。企業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壹致的,納稅時應依法進行調整。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事業單位所出資的企業,其財務關系隸屬於同級財政機關。

第二章企業財務管理體系

第八條企業應當實行資金歸屬清晰、財務關系明確、符合公司治理結構要求的財務管理制度。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有效的內部財務管理層級。企業集團公司決定自己的內部財務管理體制。

第九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制度,明確決策規則、程序、權限和責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聽取職工和有關組織意見的財務事項,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應建立財務決策回避制度。相關投資者和企業經營者應當回避與投資者和企業經營者利益相沖突的財務決策事項。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風險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投資者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管理權限和責任,按照風險與收益平衡、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控制財務風險。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以現金流量為核心,按照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等財務目標的要求,對資金籌集、資產運營、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組清算等財務活動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投資者的財務管理責任主要包括:

(壹)審批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戰略、財務規劃和財務預算。

(二)決定企業的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三)決定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

(四)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

(五)按照規定向全資或控股企業委派或推薦財務總監。

投資者應當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內部機構履行財務管理職責,也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內部制度和合同約定將部分財務管理職責委托給經營者。

第十三條經營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壹)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戰略、財務規劃,編制財務預算。

(二)組織實施企業融資、投資、擔保、捐贈、改制和利潤分配等財務方案,誠信履行企業償債義務。

(三)執行國家關於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組織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實施財務控制。

(五)編制和提供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如實反映財務信息和相關資料。

(六)依法配合有關機構進行審計、評估和財務監督。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十四條企業可以接受投資者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股權和特定債權等形式出資。其中,特定債權是指企業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和按照有關規定轉換為股權的債權。

企業接受投資者非貨幣資產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對投資方式、程序和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接受投資者的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和其他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比例。

第十五條企業通過吸收直接投資或者依法發行股份等方式籌集股權資金的,應當制定融資方案,確定融資規模,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必要的審批程序,控制融資成本。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應當委托法定驗資機構依法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資本管理制度,在工商登記核準後30日內,根據驗資報告向出資人出具出資證明書,確定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在持續經營期內,投資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轉讓或者減少,投資者不得抽逃或者變相抽逃出資。

除《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回購本企業發行的股份。企業依法回購股份,應當符合相關條件和財務處理辦法,由投資者自主決定。

第十七條投資者實際出資超過註冊資本(含股票溢價)的,企業應當作為資本公積管理。

經投資者審議決定,資本公積用於增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可以用於彌補企業虧損或者增加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法定公積金後,企業留存的部分不得低於轉為法定公積金前註冊資本的25%。

第十九條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或者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時,投資者應當在履行財務決策程序後,辦理相關財務事項和工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按下列情況處理:

(壹)屬於國家直接投資、註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金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屬於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實收資本。國家分配資金時,對所有權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享有。

(三)屬於貸款貼息、專項資金補貼的,作為企業收入。

(四)屬於政府借貸、償還的資金,作為企業債務管理。

(五)屬於彌補虧損、搶救虧損或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

第二十壹條企業通過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方式籌集債務資金的。依法應當明確募集資金的用途,根據資金成本、債務風險和合理的資金需求做出必要的資本結構決策,並簽訂書面合同。

企業募集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產業規劃、自有資本比例等規定。

企業籌集資金,應當按照規定核算和使用,並誠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章資產運營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風險與收益平衡的原則和業務需要,確定合理的資產結構,並對資產結構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內部資金調度控制制度,明確資金調度的條件、權限和程序,統壹籌集、使用和管理資金。企業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支付和撥付資金,並憑有效合同和法律文書辦理相關手續。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境外支付和調撥資金。

企業集團可以對內部資金實行集中統壹管理,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成員企業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合同財務審計制度,明確業務流程和審批權限,實施財務監控。

企業應加強應收賬款管理,評估客戶信用風險,跟蹤客戶履約情況,落實催收責任,減少壞賬損失。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規範存貨采購審批程序,按照合同和內部審批制度支付貨款。

企業可以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實施批量采購。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使用和處置制度。

企業可以自行選擇和確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咨詢中介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由投資者審批。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壹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並經投資者同意。

企業購建重要固定資產和進行重大技術改造,應當經過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財務決策程序,落實決策和執行責任。

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後,企業應當在壹年內辦理竣工決算。

第二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的要求,進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審批程序,落實決策和執行責任。

企業對外投資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投資權益,實施財務監管。按照合同支付投資款,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批制度執行。

企業向境外投資還應當經投資者審批,並遵守國家有關境外投資項目審批和外匯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企業通過自創、購買、投資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依法明確界定,落實與經營管理相關的財務責任。

無形資產轉讓、出租、質押、授權經營、連鎖經營、對外投資等時。,企業應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理確定交易價格。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外擔保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根據被擔保單位的資信和償債能力以及內部審批制度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建立備查簿進行登記,並實施跟蹤監管。

企業對外捐贈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財務規定,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捐贈範圍和條件,落實實施責任,嚴格辦理捐贈資產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企業從事期貨、期權、證券、外匯交易或者委托其他機構理財,不得影響其主營業務的正常開展,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建立交易報告制度,定期對賬,控制風險。

第三十壹條從事代理業務的企業應當嚴格履行合同,對代理業務和自營業務實行分賬管理,不得挪用客戶資金或者相互轉嫁經營風險。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各項資產損失或減值準備的管理制度。資產損失或減值準備計提標準壹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制定計提標準時,可以咨詢中介機構和相關專家。

企業應當落實計提損失或減值準備後的資產監管責任。對能夠收回或繼續使用且沒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的資產,不得核銷。

第三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核實,查明責任,追回損失,並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企業重組中認定的資產損失,經批準後依次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沖減。

第三十四條企業以出售、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理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其中,重大固定資產的處理涉及企業業務調整或資產重組的,按照投資者審批的業務調整或資產重組方案執行。

第三十五條企業發生關聯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交易進行結算。投資者或企業經營者不得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輸送企業經濟利益或操縱關聯企業利潤。

第五章成本控制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強化成本預算約束,落實質量成本控制措施,實行成本定額管理、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

第三十七條企業實施集中分級費用管理和預算控制,應當建立必要的費用範圍、標準和報銷審批制度。

第三十八條企業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所需資金,可以通過建立R&D儲備的方式籌集,據實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用於企業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

第三十九條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清潔生產、汙染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生態修復和環境保護等。,按國家相關標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銷售折扣,折扣及支付必要的傭金、回扣、手續費、服務費、傭金、回扣、入場費、商業獎勵等。企業應當簽訂相關合同,履行內部審批手續。

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收取或支付的傭金、保險費和運費,應按合同規定的價格條件辦理。

向個人和非經營性單位支付費用的企業,應嚴格履行內部審批和支付程序。

.............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比照適用本通則。

第七十八條本通則自2007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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