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的講,核心專利指的是制造某個技術領域的某種產品必須使用的技術所對應的專利,而不能通過壹些規避設計手段繞開。目前,核心專利並沒有統壹的定義,更重要的是,判斷壹個專利是否是某個技術領域的核心專利是壹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另外,核心專利有時候指的是基礎專利。 2、外圍專利簡單意義上說就是相對於基礎專利(核心專利)來說的,其研究改進是基於核心專利來進行的。大量申請圍繞核心技術專利的改進專利,對其形成包圍之勢,這樣壹來,雖然外圍專利的擁有者仍然不能直接使用別人的核心專利,仍然會導致侵權的問題(專利法第五十七條),但是,在市場上,核心專利如果具體實施的時候也會碰到這些外圍的“籬笆”,這樣就可以形成“交叉許可”,雙方互相使用對方的專利,而不互相訴訟專利侵權。3、精於此道的日本企業,他們稱之為“籬笆”專利戰略。六、七十年代,日本企業開始大量出口產品,當時日本企業沒有核心技術和專利。當競爭對手有壹個關鍵的、關於某項產品的基本原理的核心專利時,日本企業就會圍繞該核心技術開發出壹系列的專利,每壹個專利都有不同程度的改進。這些改進專利覆蓋了將該核心技術投入商業應用時可能采用的最佳產品結構。這樣,它們給原技術的所有者對該技術的有效利用造成了困難,然後木樁籬笆專利的所有者就可據此迫使對方同意交叉許可,從而獲得對核心技術的使用權。雖然壹些專家認為,日本人的專利件數意義不大,但另外壹種觀點卻認為,即使日本人的專利大多是小項目,但也會限制競爭者,並迫使美國公司把大量的專利技術讓給他們自己,這也是同西方國家交換專利技術時,日本人總是占便宜的原因。關於數碼相機的例子就是最好的例證。後來,新興的韓國臺灣企業發現了這壹秘訣,在上個世紀末,臺灣富士康、臺灣宏基、韓國三星跟蹤國外企業的核心技術,大量部署外圍專利,也創造了可靠的殺手鐧。關於專利侵權在專利法第五十七條中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所以,在商品經濟時代,利用技術的更新來占領市場的制高點是壹個好的策略,但是很多發達的國家的企業在很多行業都處於技術壟斷的地位,全球範圍內大量的專利申請保護了先進的技術不能為他人未經允許而使用,從而促進這些發達國家的企業進壹步壟斷。發展中國家的企業無法在核心技術上同這些國際大公司競爭,但是並不意味著所有的門都關閉了。其解決辦法之壹就是利用外圍專利這壹工具來突圍。采取“農村包圍城市”的方式,通過技術引進掌握國外的先進技術,圍繞該基本專利不斷進行應用性的開發研究,申請眾多的外圍專利,利用這些外圍專利進壹步覆蓋該技術領域,構築外圍專利網,從而突破技術壟斷,變被動為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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